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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卢红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卢红军:

  经查,2019年你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任投资顾问期间,未能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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