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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巧妙应用同股不同权股东协议

  关于同股不同权,小编其实已经介绍得比较详细了,对于公司股东来说,想要将这个模式真正应用起来,还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那么今天小编就告诉大家同股不同权股东协议要怎样才能应用。

  同股不同权股东协议详情:

  1、持有A类普通股的一般是公众投资者,二级市场过来的人比较多。B类普通股的一般是创业者、高管、公司员工与早期投资人持有。

  2、两者不能随意转化。一般A类普通股的持有者无法将A类普通股变成B类普通股,而B类普通股经过一定的程序或者直接转让,自动转化为A类普通股。

  3、部分公司B级股也可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中挂牌交易。

  4、由于A级普通股享有完整的投票权,所以就这方面而言,A级普通股还是比B级普通股来得好,大部分的股东还是会选择继续持有A级普通股,除非有股东有赠与的考量时,可能会将少部份的股份进行转换,所以A级普通股的流通性应该会比B级普通股来得高。

  公司如何巧妙应用同股不同权:

  在当前双创背景下,除股票资金驱动型企业外,人力资本的价值公司已远大于货币资本的价值,创始人在出资不具备绝对控股的情形下,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投票时的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行使。

  这就是同股不同权的控制权设计方式之一,详见《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设计也能同股不同权?》一文。

  有创始人问,我们注册公司时使用工商局要求的公司章程模板,只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同股不同权是否可行?

  股东协议是公司章程的补充,但《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提到了公司章程,没有说股东协议,还是建议将该约定直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加以规定,以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这个道理捋清了,公司章程中如何约定呢?这才是关键。

  为解决资金股、资源股、人力股、管理股等因出资不同而引起的股权不平衡,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同股但表决权和分红权不同。

  不少小股东对表决权认识不足,明知不可能获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表决权,就更在乎自己的分红权。创始人想获得的表决权超过自己的持股比例,就要让渡自己的分红权,要不,人家凭啥要表决权低于自己的持股比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法律更尊重股东的商业自治。

  股东们可以出资数额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前提下,再结合公司发展所需资源及资源提供者实际贡献资源的差异,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当然,股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决议投票时,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

  甚至说,可以约定某股东没有表决权或极低的表决权,但保证其在分配公司利润时,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红,之后其他股东再予分红,这未尝不可。

  方法应该有很多,公司股东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出既符合自身公司发展又不违反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同股不同权”。

  但是,进行公司控制权设计时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创业者的注意。

  第一,“同股不同权”只能规定在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中,应是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无视小股东利益而修改公司章程中表决权规则,极有可能限制或剥夺小股东的法定表决权。即使有此约定,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第二,在目前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的股东认缴数额比例较大,但实缴很少。《公司法》原则上提倡“股东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没有明确该“出资”是认缴的出资还是实缴的出资。因此,建议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多名公司股东中如有人实缴出资,可规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特殊情况下,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出资,此时,则适合规定股东会决议时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旦有股东实际缴纳了部分或全部出资,股东会投票规则则可转为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样才公平合理。

  参照文中的同股不同权股东协议案例,以及与公司章程相结合的一些技巧,相信大家都知道同股不同权股东协议要怎么样才能更好地利用了,如果还想获取更多相关资料,请关注万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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