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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3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1% ST八菱时任大股东收警示函

  来源:广西证监局   

  关于对王安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号

  王安祥:

  你作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八菱(维权))时任持股5%以上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于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3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司法划转方式累计减持ST八菱股份25,207,928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4,107,928股,减持比例1.45%。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我局对ST八菱立案调查期间(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9月2日)。集中竞价减持前,你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3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1%。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称《信披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称《减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减持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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