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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实际参与基金的募集、投资及投后管理 深圳九铭中汇创业投资中心收警示函

  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九铭中汇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九铭中汇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作为中青智派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青智派1号)的管理人,未实际参与中青智派1号的募集、投资及投后管理,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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