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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口气发了36份“答复函” 这是最精华的10条要点

原标题:证监会一口气发了36份“答复函” 这是最精华的10条要点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及人大会议针对中国资本市场建设提出不少提案。今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官网一口气公布了36封对这些建议的答复函,涉及股指期货松绑、注册制、CDR、同股不同权、养老金入市等热点问题。

关于股指期货松绑

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关于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正常发挥的提案》,证监会答复称,已指导中金所于2017年2月和9月分两次对股指期货交易安排做了小幅调整,市场流动性有所改善。

下一步,将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调整优化股指期货的交易安排,发挥市场功能,促进市场长期稳健发展。

此外,证监会还提到,随着A股纳入MSCI指数等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与A股市场配套、为之管理风险的股指期货市场也面临境外投资者参与交易、对冲风险的现实需求。

下一步,将指导中金所在强化市场监管的前提下,认真研究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对外开放的措施安排,为境外投资者管理A股市场风险提供对冲工具,进一步增加境外投资者参与A股交易的吸引力,安全稳妥推进金融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选择合适时机推出股指期权

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关于上市股指期权、助力资本市场风险防范的提案》,证监会答复称,从国际经验看,金融期货和期权是风险管理市场的两大基石,二者相互补充,共同构筑资本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参与者利用金融期权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日趋强烈。推出股指期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满足投资者的迫切需要,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013年、2014年,中金所分别启动了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权的全市场仿真交易,以演练期权业务操作流程,检验技术系统建设水平,为投资者教育工作提供学习平台,同时为股指期权的推出提供实践基础。

下一步,将指导中金所继续推进股指期权研发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选择合适时机推出股指期权,以丰富资本市场风险管理工具,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

关于CDR

关于引入CDR推进资本市场供给侧改革的提案,证监会答复称,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

关于养老金入市

关于“加快养老金、退休金等长期资金的入市和专业化投资管理,改善投资者结构”的建议,证监会答复称,证监会持续推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和专业投资管理。

一是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推动个税递延商业养老制度安排落地,并争取将公募基金纳入投资范围,鼓励个人养老金通过公募基金参与资本市场、进行长期投资,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二是持续推动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引导公募基金行业在发挥专业优势、受托管理养老金资产,服务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进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继续发挥公募基金行业在服务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方面的主力军作用。

关于注册制

证监会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工作任务。证监会围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努力创造条件。

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决定《授权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

下一步,将继续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支持未盈利生物制药企业上市

证监会答复称,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我会修改了《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高科技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关于同股不同权

证监会表示,“同股不同权”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投票权差异安排,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都属于对公司治理作出的特殊安排。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同股同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基于同种类的股份而言,对于不同种类的股份可以设置不同的权利。

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关于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形式,兼顾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研究论证,认真予以考虑。

证监会还提到,目前,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公司法》配套修改,拟考虑提出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建议,满足初创企业维持控制权的要求。

完善退市制度

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关于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的提案》,证监会答复称,2017年底,发布了《关于强化对上市公司年末突击进行利润调节行为监管的通知》,遏制“该退不退”公司五花八门的扭亏保壳手段,避免“咸鱼翻身”、“乌鸡变凤凰”。

从实施情况看,强制退市公司家数持续增加,退市类型进一步丰富。

截止目前,沪深两市共100家公司退市,其中53家为强制退市。总体上,上市公司退市逐步常态化,“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逐渐形成。2017年以来,壳资源价格较此前已有较大幅度下跌,市场“炒小”、“炒烂”等壳资源炒作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下一步,将不断完善退市制度,指导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工作机制,持续提高市场有效性,不断防范化解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海外企业参与A股并购重组

证监会表示,长期以来,我会高度重视海外创新型上市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有关问题,积极支持市场认可的优质海外创新型上市企业参与境内市场并购重组,实践中也出现了海外创新型上市企业在境内重组上市的典型案例。海外创新型企业在境内上市的有效路径和有关制度安排也在进一步探索中。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战略发展方向、掌握核心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海外创新型上市企业参与A股公司并购重组。

关于引入境外的优秀资产管理公司

证监会表示,截至2018年3月底,穿透后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49%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269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5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54家。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有序开放,包括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研究外资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推动解决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QFII投资顾问业务等问题。

同时,证监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等工作,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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