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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有什么要求 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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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失业保险》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需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依法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已按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重要的条件。依法依规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以前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而不是新的劳动力,比如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5、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说,中断就业有两种原因: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自愿就业中断,即失业人员因自愿辞职而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外。《失业保险》借鉴国际经验,排除自愿离职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需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了解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有求职要求。这是因为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者再就业。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需要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失业者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他们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险和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确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需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是否参加了再就业活动来衡量。

7、失业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申请失业保险等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领手续。一旦超过60天就不处理了,一定要赶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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