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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闲置的土地?闲置土地的主客体各是什么?

  《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企业建设发展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日期后一年内未开发的国有经济建设项目用地。这里还有土地供应双轨制的内容,来看看吧!

  已动工开发但占用待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开发建设已暂停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视为闲置土地。

  有下列基本情况问题之一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企业建设发展用地补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或约定开发环境建设工程开工日期,且自国有经济建设项目用地补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划拨决定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始研究开发建设的;

  (二)开发建设已经开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开工面积的1/3,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连续一年停止开发建设的;

  (三)规定的其他情况。

闲置土地.png

  闲置土地认定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3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闲置土地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编制。原批准用地的处置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人民政府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本规定,可以看出闲置土地认定的主体应为人民政府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 闲置土地的认定不仅可以由国家国土部门的一个单位完成,还需要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管、金融、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配合,还需要发挥市(县)、乡(镇)等多级政府的联动作用,建立闲置土地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客体:根据闲置土地的定义,闲置土地进行认定的客体应为依法经批准可以取得中国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发展用地,未经批准且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不属于自己闲置土地作为认定工作范围。闲置土地的识别基于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建设的,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范围确定闲置土地面积。

  闲置土地有哪些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期,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2)变更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办完手续后继续研究开发;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符合条件后重新审批开发。土地增值的,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供土地使用者开发建设;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并对原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6)政府能收回土地,但是要和土地使用着签订收回土地协议。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协商处理。

  以上问题就是一个关于什么是闲置土地的相关研究内容了,希望对你有一些帮助!划拨土地是什么?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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