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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条款和流动条款有什么区别,两者在中国是否合法?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务和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履行。流动抵押或质押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法定抵押或质押时,抵押或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属于债权人所有的物权。小编给大家介绍下质押条款和流动条款有什么区别。

  1.质押条款和流动性条款有什么区别?

  抵押条款,又称“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期前付款”。是指抵押权设定时或债权偿还期限届满前,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现象。流动性风险条款,即绝对可以质押合同条款,是指转让抵押物所有权的事先没有约定。在签订抵押(质押,下一份)合同时,抵押人与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同意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在抵押权人履行期满时转让给债权人。

质押条款

第二,中国禁止质押条款和流动性条款

  我国法律对流质条约的绝对禁止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为了能够体现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和等价有偿使用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是被经济困难所逼,会在较小的债权在何时何地提供或要求第三方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进行担保,而债权人则可能利用危机迫使债务人订立流动性合同从中获取巨额利润,从而损害债务人或第三方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设定抵押权后,抵押财产价值下降到低于有担保债权的程度,对债务人有利,对债权人不公平。因此,禁止浮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民法中的衡平原则和等价补偿原则。

  二、债权人胁迫或者利用他人迫使债务人订立流动性合同的,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以明显不公平的方式订立流动性合同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解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是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进行证明意思可以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对于自然环境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如直接规定流动性合同无效。

  第三,流动性合同中的禁止也是抵押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是一种因价格变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提前约定抵押财产不折价、不变价转让给抵押权人,侵犯了抵押权的物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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