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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最新的是什么,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对于企业来讲,好的管理条例和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更好、更远、更长久的发展!然后,就有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也不是一成不变了,会根据社会的变化,实时增加一些内容!那么最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呢?相对比旧的增加了哪些内容?下面万洲财经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2000年颁布实施。

  2004年9月1日,经中国银行工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工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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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1、从集团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金融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界定严格,大部分业务是关联交易,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其安全运营依赖于母公司的支持。因此,新《办法》增加了母公司的责任。一是既增加了对企业集团的明确定义,又要求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集团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当关联交易。二、母公司的义务写在《办法》。在新《办法》中,要求母公司根据其金融公司紧急情况下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资本,并有义务在金融公司退出市场时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组织清算。此外,《办法》还要求集团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义务做出书面承诺,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这也是为确保财务公司稳健经营和客户合法权益而做出的特殊规定。

  2、从金融公司的角度来看,新《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但强调了审慎经营的原则。首先,金融公司申请开业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拟从事风险管理和资金集中管理的员工情况”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二是允许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原则上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条件和程序。新《办法》考虑到金融公司合理的业务需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能是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分行只能在母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能从事担保、有价证券投资等高风险业务。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收债等非经营性业务。第三,根据分类监管原则,新《办法》增加了对一些风险较高、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要求较高的业务的准入限制,如在证券,进行有价值的投资,并设定严格的监管指标,约束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督促其重点关注集中,资金的管理业务领域。第四,进一步明确金融公司的义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和董事会的职责。特别是在每年报送信息方面,增加了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录和集团上一年度的业务状况及相关数据。此外,还规定金融公司在与新会员开展业务前应向银监会汇报,会员单位离开原集团时也应汇报,并对遗留业务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第五,增加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后的具体规定,金融公司被接管、重组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被要求履行职责

  3、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新《办法》充分体现了银监会新加强风险监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理念。严格控制市场准入、业务准入、员工市场准入等。在审批工作中,我们不仅看财务指标,还重点审核母公司信用记录、拟设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安排、拟设高级管理人员资质、关键岗位素质等“软件”。在公司业务方面,新《办法》根据多年的监管实践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指标和规定,将对防范金融风险起到重要作用。在集团公司方面,为了保证金融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新《办法》更加关注集团公司,通过要求金融公司提供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加强了金融公司的风险判断。同时,新《办法》还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金融公司,为被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除了对外资公司进行界定外,还明确规定了外资公司申请设立金融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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