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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这个基金的征收管理内容是什么?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内容是什么?

  (一)缴纳义务的时间和付款期限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原煤开采之日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从事原煤采购的单位和个人,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扣缴义务发生在购销合同履行或货款支付之日。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支付期限分别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一个月,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激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可以按次计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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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申报支付是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支付方式。付款人和扣缴义务人在1日、3日、5日、10日和15日内缴纳的,应在到期日起5日内预缴,并在下个月第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上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一个月内支付的,应当自到期之日起十日内申报支付。

  (2)付款地点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管原煤开采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支付地点。

  还没有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负责收购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在收购地未缴纳的,应向收购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3)征收方法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采用两种方式:审计征收和核定产出征收。

  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支付人的征收方式进行评估。经核定的产量确定征收的,当年内不得改为审计征收;经审核确定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和销售数量的,可以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

  对账簿健全、能正确计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生产账户和相关账簿的产量,通过查账方式进行归集。

  对设置帐簿但不能正确计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又不按规定设置帐簿的单位和个人,按批准的产量计征。

  对于以核定产量收取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依据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来核定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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