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哪些及如何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最新消息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因下列原因给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碰撞、倾覆和坠落;
(2)火灾和爆炸;
(3)外部物体坠落和倒塌;
(4)雷击、风暴、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和热带风暴;
(5)塌陷、断崖崩塌、滑坡、泥石流、雪崩、冰洼、暴风雪、冰凌和沙尘暴;
(6)被保险机动车货物、车辆人员意外撞击;
(7)载有投保机动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时(只限驾驶员随船同行)。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助费用;救助费用的金额应当与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分开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免除责任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承担责任: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2.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者注销的;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允许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实习期间驾驶公共汽车、经营公共汽车或表演警车、运载危险品的机动车或拖挂车的机动车;
6.无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执照或者其他必要证件,驾驶租赁机动车或者商用机动车的;
7.学习驾驶时,没有法律教练的车载指导;
8.被保险人不允许的驾驶员;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七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保险单,如实告知保险人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车辆的驾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如果指定了驾驶员,应同时提供指定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应当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费前,对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最后提示:
机动车保险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其中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和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主要根据保险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超出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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