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储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轮换与混存
问:“混存”的定义?
答:关于“混存”的定义,在《政府储备粮食仓储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本条规定了政府储备粮油“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这里强调的是: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的粮食,应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在同一个仓房分货位储存。洞库、地下仓库例外,可分货位储存。
问:中央储备粮在入仓时采取分批入仓的方式,首批入仓后尚有可用仓容空间,是否可与等待入仓的备用粮存于同一仓内?
答:备用商品粮在未验收确认前,存在不能被转为中央储备粮的可能性,由于性质不同,不能与中央储备粮储存于同一仓内,否则应视为混存。
问:一仓中央储备粮部分售出后性质变为商品粮,但尚未轮换出库,此时是否造成混存?
答:中央储备粮经销售确认后即转作商品粮,但轮出作业需要一定时间,暂未轮出的粮食原本就是同仓储备粮,一般不会对仓内储备粮数量、质量等造成影响,在正常轮换操作时间内不应视为混存。
问:两批中央储备粮收储计划先后下达,同时收储,是否可储存于同一仓房?
答:如果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一致,且不超轮换架空期,不同计划批次收储的粮食可储存于同一仓房,一同验收。
问:关于“轮换架空期”的理解?
答:为确保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政府储备需定期轮换,出旧粮、入新粮。中央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以正常储存年限为参考。原粮轮换一般设有架空期,具体由粮权所属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承储企业需在规定的架空期内完成轮换,以保证库存数量充足,操作中实际架空期计算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