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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州金虹钢铁停止执行“有组织排放”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徐州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关于“自省生态环境厅函告之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的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议停止执行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组织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苏环便函〔2022〕529号),现研究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对已完成“有组织排放”项目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有组织排放”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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