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基金期货

业内首单科创债破冰 融资租赁试水服务实体新路径

  本报记者刘颖张荣旺北京报道

  近日,海通恒信(1905.HK)2022年第一期科创债起息。这是融资租赁行业首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也是首单募集资金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的公司债券。

  此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正式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科创债指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品种正式落地。

  海通恒信方面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本次发行的科创债为信用债,主要是募集资金聚焦于“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等科创型企业的核心设备升级改造、扩大产能,或者采购上述科创型企业的设备并租赁给下游中小企业客户。

  租赁保理行家汇秘书长林巧指出,海通恒信科创债的发行对融资租赁如何服务制造业、如何支持高技术含量的科技企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融资新路径

  融资租赁行业具有融资融物的特点,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资金注入科技创新型企业,符合募集科创债的资金用途。

  科创债既包括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的债券,也包括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

  海通恒信方面介绍,科创债的前身为证监会于2017年推出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双创债”),双创债的发行主体为创新企业及扶持创新企业的园区经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了鼓励更多的主体参与科创债发行,上交所于5月20日发布了《科创债指引》,明确发行主体为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以及科创孵化类。相比双创债,科创债增加了科创升级类主体,一方面鼓励传统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提升竞争力;另一方面也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助力企业升级现有产业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

  据林巧介绍,在《科创债指引》发布之前,已有12家公司试点发行了科创债。其中,发行主体多为央企、股权投资类优秀企业等,海通恒信是唯一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海通恒信科创债的成功发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改变原有以类信贷为主的业务模式、发挥融物属性、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有一定引导作用。

  林巧指出,发行科创债要求发行人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方面有成熟的经验,海通恒信符合科创升级类发行人的属性。根据《科创债指引》,科创升级类发行人是指募集资金用于助推升级现有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企业。融资租赁行业具有融资融物的特点,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资金注入科技创新型企业,符合募集科创债的资金用途,满足了科创债发行的基本条件之一。

  对此,海通恒信表示,通过扎根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等领域,已形成了先进制造行业等科创型企业产业生态圈。海通恒信抓住“专精特新”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等科创型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下游客户采购设备面临的资金压力等难点和痛点,探索出通过融资租赁服务这些先进制造企业的方式。

  此外,《科创债指引》要求,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在林巧看来,科创债资金有30%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条件相对宽松,剩余70%的资金则要为科创类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林巧指出,工信部自2018年至2021年4月,发布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而“单项冠军企业”是名单中优秀的突出表现者,这些企业的评选标准可以作为科创债资金投向的参考。

  打开新模式

  事实上,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租租合作”的形式与科创债发行人合作。

  在林巧看来,海通恒信科创债的发行对行业有一定借鉴意义,不过其发展模式较难复制的。尤其是对中小融资租赁企业而言,虽然监管部门对科创升级类发行人主体没有评级上的要求,但是对科创投资类发行人主体要求相对成熟,需要主体评级达到AA+以上的要求。从目前已发行科创债的发行人来看,其主体评级多为AAA级。对于中小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直接参与科创债的发行难度较大。

  不过,林巧指出,这并不代表中小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路径被堵住。事实上,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租租合作”的形式与科创债发行人合作,有效利用属地化的融资租赁公司充分掌握本地或本园区承租人信息和资源的优势。具体的合作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转租赁的模式,具体操作模式是中小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其本地优势,发现并服务于本地的处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通常,这类企业还没进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名单,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期限通常为3~5年,因此,合同期内如果该企业科技属性增强,成为符合科创债投资主体的企业,中小融资租赁企业就可以将该笔资产转让给符合科创债发行主体条件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

  第二种是联合租赁的模式。林巧表示,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本地优势发现科技创新型企业,可以寻找有资金优势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完成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中小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可发挥的作用是发现科技创新型企业、与其维护好日常关系;做好租后管理,保障租期结束后良好的完成资产回收。因此,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具备发现潜在科技属性企业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这或将打开租赁行业的租投联动新模式。”林巧指出,由于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特性,其更容易在早期发现具备成长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因此,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如果能与此类企业资源互通、信息交换,更有利于其发现早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不过,股权投资类企业具有追求成长性、投资期长、资产流动性较差、政策监管复杂、股东价值取向波动等特点,对风险的容忍度跟融资租赁不同。相比于股权投资类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更注重现金流、产品流动性。因此,股权投资类企业选择的标的并不一定完全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的标准。二者需要在实践中寻找交集,但目前行业内对该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