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以风险为基础的交易合约的估计数量?

决定交易合约的数量

进行交易的商品合约数量是以下变量的方程:(1)相对于每个合约许可风险的风险资本分配,(2)相对于每个合约初始按金要求的每种商品分配到的资金。

将分配给某种商品的可用资本除以每个合约初始的按金要求就得出以按金为基础的交易合约估计数量;而将分配给某种商品的风险资本除以每个合约的许可风险,就得出了以风险为基础的交易合约估计数量。

当风险基础的估计数量与按金基础的估计数量不同的时候,交易者就面临着选择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交易者应该选择产生较低估计数量的那种方法,这样就能同时清足风险和按金方面的约束条件。下面这个例子将带助我们了解丙种方法之间潜在的矛盾以及解决的办法。假设综合暴露风险F表示风险资本是全部资本10000美元的10%,即10000美元。继续假设交易者将同时对商品A、B、C进行交易,而这三种商品的风险分配分别是6%.3%和1%。

表给出了每种商品的每个合约的许可风险与初始按金要求。在表中还列示了根据风险标准和按金标准进行计算的交易合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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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商品A的按金限制规定只能进行3个合约的交易,而风险约束条件则建议进行6个合约的交易。因为交易者没有进行6个交易所需要的按金,所以按金限制就比风险限制占优。而对商品B而言,风险限制建议进行6个合约的交易,而按金限制建议交易12个合约。在这里可用资本可以满足12个合约的初始按金要求,而风险资本的分配却达不到这样的水平.因此,风险限制就比按金限制占优。最后,对商品C而言,风险方法和按金方法得出的合约数量都是0.5,因而也就不存在像商品A和商品B那样需要做出选择的问题了。

如果我们进一步观察表的数据,就会发现3种商品的综合暴露风险比例F和许可风险对初始按金要求的比率之间存在着有趣的联系。综合暴露风险比例在本例中是10%,它表示着总体风险资本对于总体可用交易资本的比率。对于商品A来说许可风险/按金这个比率是5%,较综合暴露风险比例低;商品B的20%则相对高;而商品C的则正好相等。

因此,如果某种商品的“许可风险按金”比率高于综合暴露风险比例F,那么就得由许可风险而不是按金要求米决定交易合约的数量。相似地,如果某种商品的“许可风险/按金”比率低于综合暴露风险比例F,那么就得由按金要求而不是许可风险来决定交易合约的数量。如果商品的这个比率正好等于综合暴露风险比例F,那么风险约束和按金约束得出的结果就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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