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销售,仓储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原油销售、仓储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八条《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负责印制、颁发。

第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原油销售、仓储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具备继续从事原油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 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有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注销手续,新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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