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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权费标价方式1、外汇期权宝:美元货币对按照每单位基础货币一定美元百分比的专方式标价;交叉盘属货币对按照基础货币百分比的方式标价。(1)例:EURUSD期权报价为“1.2”,期权面值为10000欧元,由此计算出的期权费金额为,10000欧元*1.2/100=120美元(2)例:EURJPY期权报价为“2.5”,期权面值为10000欧元,由此计算出的期权费金额为,10000*2.5/100=250欧元2、贵金属期权宝:按照每盎司账户贵金属一定金额美元的方式标价。(1)例:XAUUSD期权报价为“15”,期权面值为100盎司黄金,由此计算出的期权费金额为,100*15=1500美元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如有其他业务需求,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微信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继续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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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Futures)与现货相对。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回物,答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对期货的不恰当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以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

期权(option;option contract)又称为选择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从其本质上讲,期权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在期权的交易时,购买期权的一方称作买方,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则叫做卖方;买方即是权利的受让人,而卖方则是必须履行买方行使权利的义务人。

掉期 掉期是指在外汇市场上买进即期外汇的同时又卖出同种货币的远期外汇,或者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又买进同种货币的远期外汇,也就是说在同一笔交易中将一笔即期和一笔远期业务合在一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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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该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侵占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股权,侵害了股东权利,但就公司而言,可支配的财物没有因此减少,因此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基本案例及引发的分歧

2012年6月,王某红、张某平、梁某仁出资500万元设立了浙江某公司,三人各持公司股份70%、20%、10%。2013年7月,王某红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介公司按照王某红的授意,假冒张某平签名,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纪要》等文件,到浙江省某县市场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将张某平的全部股份变更到王某红名下。2015年3月,张某平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某红涉嫌职务侵占,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本案王某红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声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股权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二、理论与实践观点探究

(一)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属于本单位的财物,主要理由如下:

1、从股权原理角度分析

(1)侵占股权最终转化为侵占公司的财产。

看起来股权属于股东的财产,但事实上除了表决权、经营权等权利之外,更大的价值在于该股权对应的属于公司管理下的财产。侵占公司股权的目的都是指向公司拥有的财产,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获取某种可期待收益。而达到这个目的需要通过成为股东才能实现。因此,虽然公司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但该财产在支付必要的运营成本后,得到实际收益的仍然是股东。即使在公司被清算、解散的情况下,最终的剩余资产也同样是归属于股东。所以说,侵占股权最终仍是转化为侵占公司的财产,只是该财产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置于企业的运营、管理之下,原本属于股东的份额,因行为人的侵占行为导致财产的权属发生变化。

(2)股权于公司管理范畴,可视为本单位财物。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也明确了公司在管理股权上的法定义务。因此,股权在管理上属于公司管理范畴,亦可视为“本单位财物”。

(3) 从公司变更登记看股权也属于公司管理范围。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虽然是股东权益的变更,但其办理程序上却无法回避公司作为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换言之,公司对股东的股权享有相当大的管理权限。公司不提出申请,则股权的变更登记将无法实现。

2、侵占股权进而侵占财物角度分析

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而股权所对应的财产则属于公司独立所有,非经依法清算,便永远脱离于股东个人。股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在公司中股东的财产权表现为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经营决策权等。对股权侵犯的结果只能向侵犯财产权的方向发展,该侵犯包括对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犯和对股东财产权的侵犯两个方面。因此,以非法手段侵占股权进而实现、完成对公司财产的处置,必然侵害公司的财产权益。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不属于本公司财物,理由如下:

法人制度使公司的财产关系发生分离,形成两个方面的财产权利,一个是财产终极所有权,一个是法人财产权,对应的产权主体分别是股东和公司这两个主体,他们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依据财产终极所有权可以得到红利,并能够出卖股权或者在公司清算后分得公司资产,而公司则依据法人财产权能够依法对公司所实际拥有的财产进行直接的占有、使用和处置。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本单位的财物应当指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

侵占股权的行为,虽然侵害了股东的财产权,使股东丧失了向公司索要财产的权利,甚至可能因此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但就整体而言,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公司所支配的财产并没有减少,公司法人财产权并没有被侵害,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只有当行为人侵占他人股权的目的是将股权对应的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并使其脱离公司的支配,则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一部分,将其定性为职务侵占。

三、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王某红侵占本公司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1、《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下简称《工作意见》)内容: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有人据此认为,《工作意见》是,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一概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笔者认为,如果《工作意见》精神确实如此,则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司制度原理。但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工作意见》对非法占有的股东股权作出了“公司管理中”的限制。如前所说,法律规定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但是,发生股权变更最关键的一步是,必须有股权转让协议,而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由股东签字或盖章。由此可见,公司仅仅设置股东名册、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不是股权管理行为,管理股权的仍然是股东自己。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工作意见》,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非法占有非“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不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类似于行为人侵占了本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行为人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侵犯了本单位的财物。人们对这种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不会有异议。

2、股权不是本单位财物

股东出资交付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拥有股权,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二者相伴而生,它们因出资行为的完成和公司的设立而同时产生。股权不等同于相同比例股权的股东财物,更不能等同于相同比例的公司财物,对股权的侵占并不直接等同于对公司财物的侵占。具体可以参阅本文第四节内容。

3、侵占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要求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人侵占的是否本单位财物,系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因为股权属于股东的财物,不属于本单位财物,故侵占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本文以2003 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院研究室、刑二庭、最高检研究室、侦监厅、公诉厅、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人大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研讨会发布的《对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意见结束:

股份(权)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的对象,将本单位的股份(权)私自变更到个人名下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在本单位内侵占了其他股东股份(权)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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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一个是买涨的一个是买跌的或者说一个做空一个做多权证的意义在于可以凭此按照票面约定价格在约定时间购买股票这个很类似于期货如果套用期货就很容易理解了一个人如果手中有黄豆。那他当然希望是黄豆价格越高对他越有利但倒过来一个人如果是要买黄豆,那他希望届时黄豆价格越低则他可以买的更低廉

认沽权证是到交易时需要你把自己手中的股票按照约定价格卖出去。那么权证票面上的价格炒得越高就对你越有利。否则就相反基本原理就是如此。。我以前写过篇文章。。有耐心的话可以看一下。。

关于权证

前两天的文汇上登过一个沪深证交所推出权证的消息,但估计写文章那厮自己也不甚了了,几百字的内容完全不知所云。无奈自己上网拉了这管理办法下来,以下为读后感。关于权证,据说不算新概念了,这我相信,反正金融类的衍生产品国外证券市场都开发快一个世纪了,再创新也创不出什么了。我看下来,权证如果换个熟悉些的名称,就是期货,确切些就是把股票拟制成货品进行期权交易的一小游戏。一确定了这个概念,套期保值、买空卖空、以小博大、杠杆效应这些期货概念立刻闪现出来。再仔细看了下相关规定,更可以确认无疑,这权证就是换了个马甲的变相期货而已。当然,中国人特有的谨慎与稳重还是在这个“办法”里体现出来。如果单看短时间的作用,这个新金融产品的影响力是极为有限的。原因在于:首先,它是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一种方案提出的,更多的体现了大股东利用“套期保值”(这里借用期货的概念,下同)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包含了为了视市场形势而动,在有利时机继续上市圈钱的险恶用心。说到底,它还不是一种金融产品,而仅是一种工具而已;其次,目前的权证管理较为严格。体现在《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三)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从上述规定来看,现在沪深两市能满足条件的权证发行者起码要是大牌蓝筹股,这种盘子的股票本身数量就有限,而相应的即使有权证发行,想操纵控制其涨跌也较为困难。最后,权证交易对所有股民开放后可能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学习接受过程。这个结论可能有些偏颇,也可能是低估了广大中国人的智商和学习热情。但至少我父母这一辈好像学习起来就比较困难。用了自以为相当易懂的语言和事例再加上打比方,但他们似乎仍然一知半解……如果在证交所搞个随机调查,我相信我的父母并不算接受能力最差的。此种情况下,权证可能又会演变成少数人的游戏,则期货市场的悲剧再次出现也不是不可预期。 股份是指你的股票数量,一旦你拥有一个公司的股票,你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了,就可专以行使股属东的权利。一般1股拥有1票的股权,即股份代表的权利,如分红、投票决议,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表决等。期权是指未来某个时候可以行使或者拥有的股权。通俗理解为未来的股份。如公司给高管或者对公司贡献大的员工可以进行期权奖励,是指奖励的是你未来某个时候才能拿到的公司股权,条件是你从得到这个奖励时间起要3年或者某段时间后你才能最终拿到这个股份。 新手一定要注意,期权的手续费是可以调整的。开户的时候默认是万3,可以调到1.8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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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刘鹤副总理的讲话,深刻诠释了资本市场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循环的重要作用,对在经济恢复并向好趋势下,资本市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方针,更好服务、驱动、引领实体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目标。要加快混合交易、融资融券制度落地,推动存量公募基金更便捷地投资新三板股票,引入社保、险资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强化融资功能,提升市场各方的获得感。

技术走势上,本周以来市场呈现创强沪弱的格局,其中创业板指近日连续回升,而沪指维持横盘小幅震荡走势,短期这种格局预期会延续,中期看目前沪指处于震荡蓄势中,整体上行结构并未改变,后期重点观察市场量能的变化,短期支撑在中期均线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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