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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贷款利率」进一步完善扶贫再贷款政策

党的十九大调查报告肃穆承诺,让贫困和扶贫同全省两道进入全面性小康社会。交通银行于2016年3月创立扶贫再贷款,专项用于支持扶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贷款投放,大力推动扶贫持续发展产业和贫困创业者就业,促进贫困脱贫致富。现阶段,深入思考扶贫再贷款方针现象,并提出相关方针提议,对更进一步发挥扶贫再贷款作用、助力脱贫强攻具有感染力。

扶贫再贷款运用于中的严重不足

(一)扶贫再贷款投放严重不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获取扶贫再贷款的愿意不反感,扶贫再贷款投放数量不完美。扶贫再贷款发放数目偏低在一定高度上负面影响了行政区国际金融在脱贫强攻中作用的发挥。

(二)扶贫再贷款供求脱节。扶贫再贷款适当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持续发展就业的中小企业、农村居民社员。但就建档立卡贫困户而言,多数为无劳动者战斗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特困群体和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部份失去劳动者战斗能力的人,该族群虽有脱贫愿意,但缺少还款保障。

负面影响扶贫再贷款现象的相关方针环境因素

(一)扶贫再贷款的覆盖范围偏窄。目前为止,扶贫再贷款对象仅适用于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居民金融机构、村庄金融机构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某种程度承担扶贫特殊任务的其他金融机构难以获取扶贫再贷款方针支持,不利于抽调其他金融机构精确扶贫的素质与主动性。

(二)扶贫再贷款的限期偏短。目前为止,扶贫再贷款限期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档次。单笔扶贫再贷款展期数目累计不得超过4次,每次展期的限期不得超过贷款合约限期。由于贫困户脱贫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而农民农耕养殖业、大棚种植利润制造时间尺度较短,扶贫再贷款手续多样、审批严苛,一旦扶贫贷款收回且不能第一时间再度取得贷款,很可能负面影响脱贫成果。

(三)扶贫再贷款的投放星期偏紧。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在借用的扶贫再贷款经费到账后1个月内,完成运用于扶贫再贷款经费发放贷款管理工作。对在上述期限未用于发放贷款的扶贫再贷款经费,借款人应第一时间全部收回。”该期限偏紧,在扶贫再贷款经费到账后1个月内完成扶贫再贷款经费发放贷款工作难度较小,可能造成为完成特殊任务借助扶贫再贷款经费发放大额贷款或期限内难以完成特殊任务不得不收回扶贫再贷款经费现像,在一定高度上负面影响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扶贫再贷款的需求。

负面影响扶贫再贷款现象的政府机构经营管理环境因素

(一)担心负面影响长时间贷款发放。部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认为,运用于扶贫再贷款发放扶贫贷款与运用于存款经费发放涉农贷款的汇率有所不同,可能引发借款人攀比、要求下浮涉农贷款汇率的状况,负面影响金融机构长时间涉农贷款的发放。

(二)担心负面影响自身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运用于扶贫再贷款发放的扶贫贷款,一般利润内部空间较大,不仅不能带来相当可观的利润,而且运用于扶贫再贷款发放的扶贫贷款单笔额度一般较大,货运量较小,要占用大量的劳力,可能负面影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自身的长时间经营管理,导致部份法人金融机构对扶贫再贷款的需求欲望降低。

(三)担心扶贫贷款风险增大。大多贫困户对自己脱贫的方法、管道非常确切,常常冲动跟风申请扶贫贷款,由于用作不确定,增加了信贷资金的可能性。另外,一些贫困户将扶贫信贷资金视为中央政府退休金或补助,存在届满不愿意归还甚至不归还贷款利息及贷款的状况,加大了贷款收回可能性。

强化扶贫再贷款方针现象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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