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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登记材料,股票期权开通要具备什么条件

期权开通条件如下:1、股票期权:开通期权交易前有半年以上证券交易经验专;近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属可用资金均不低于50万;具备金融期货或融资融券交易经验,已经通过交易所的认知测试;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2、商品期权:开通期权交易前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资金均不低于10万;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已经通过交易所的认知测试;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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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计算抄机专业的本科生,刚刚的六月份考试中过了两门,你只要登录证券业协会的网站,在考试报名那里找到报名链接就可以报名了,每门70块钱。下一次考试在10月,大概提前一个月能报名吧。基础知识一定要过的,其他四门就看你想在哪个部门工作,交易最简单,发行与承销是最难的。因为你以前可能没有接触过这方面的知识,建议你买到教材之后报个辅导班。如果你没时间去上课,可以留下联系方式,我这有一套网校的视频,可以免费提供给你,呵呵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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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还没有期权交易,保值一般都用在期货市场交易。 期货和期权最大的专差别是,期权是一种权属利,到期了你可以选择行使权力或者放弃。比如到期了你可以买入大豆期货合约或者卖出大豆期货合约,又或者你放弃。 而期货如果你到期不平仓的话,要参与交割的。 不明白可以Q我详细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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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海外的交易平台啊,海外对这个没有限制的。IDCM的全称是 Digital Currency Markets,意思是:国际数字货币交易专中心。IDCM由全球属六国12家知名交易联盟倾力打造,提供BTC、BCH、VHKD、BTL等优质数字货币交易,支持美金(陆续开放英镑、欧元、澳元、港币等)充值、提现,买币。场外交易支持美金、港币、人民币、泰铢、越南盾、法郎。全球首家与VHKD合作,使用VHKD代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并从10月16日起公布实施。对“两高”新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条反腐新罪名,笔者作如下解读: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具体规定“刑修(七)”规定,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其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并不少见,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利用基于亲友关系产生的影响力受贿;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基于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力受贿;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基于感情、血缘、地缘、事务关系产生的影响力受贿,等等。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其他利用职权受贿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为亟待铲除的制约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毒瘤。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置这种利用“影响力”进行犯罪的案件,长期以来并没有相关的规定。缺少这样一个罪名,将使那些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影响决策的受贿行为逍遥法外,有了这个罪名后,包括官员和关系密切人员,利用其影响力捞取好处、大肆敛财的行为将依法得到严惩。因此,确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新罪名,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犯罪化,它填补了对间接正犯处理的空白,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同时也表明,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严厉手段,正用其敏锐的触角在深水区“设网捕鱼”,其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不言而喻。设立这一罪名符合国际惯例,使反贿赂罪的法网不再有重要遗漏,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打击贿赂犯罪。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利用他人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一是行为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都是利用了他人的影响力对其他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包括纵向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二是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作为与不作为,是不可能实现请托人的要求的,只有通过对请托人的请托事项有主管、经管职责的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三是行为人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犯罪。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四是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限定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中“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近亲属”按民法通则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包括范围更广的概念,不同的具体案件中的情况可能不尽相同,关键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认定,“关系”是否“密切”,主要是看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在这个规定里,把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了,以前,只有有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犯此罪,这条法律出台后,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他们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有可能构成贿赂罪。尽管本罪主体众多,但其犯罪行为的表现或者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通过利用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此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利用影响力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上述四个要件是鉴别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重要依据。关于本罪中“关系密切的人”、“数额较大”、“较重情节”以及“近亲属”的范围界定,相关部门正在组织研究,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本质,在于行为人利用自己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而受贿罪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本人职务权力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二是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受贿罪的最高量刑为死刑,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轻于受贿罪。判断“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键看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去索贿受贿,还是别人利用了他的影响力去索贿受贿。如果是前者,当以“受贿罪”论处。若是后者,当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这位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另一种是他知情。如果他不知情,行为人单独构成犯罪,即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他明知其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受贿,也未直接从中为自己谋取私利,但却对该情况的存在予以默许或者默认,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上起到了暗中配合帮助的作用,可以考虑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片面共犯,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性处罚。如果他知情,并相互“通谋”,应视为共同犯罪,那么罪名很可能就是受贿罪了。举例说:比如,李某只是一名普通市民,没有什么职务,但他是某主任的老同学,而且二人曾经是一块长大的朋友。这一点,某主任的不少下属都清楚。现在,李某通过那些“下属”给别人办了不少事,得到了请托人的好处费,且数额和情节足够严重。如果李某的行为某主任知晓,并相互“通谋”,那就成为共犯,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李某的行为某主任全然不知,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李某的行为某主任予以默许或者默认,但未直接从中谋取私利,而李某认为某主任不知情,这种情形下,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某主任实际上起到了暗中配合帮助的作用,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片面共犯,可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性处罚。当然,相关反贪腐部门和机关在对受贿类犯罪进行惩处时,应以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可能的条件下,首先应该尽量查清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等情况;在不能确定有“通谋”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有关人员单独以本罪论处。不能不问不查国家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而简单地将罪责归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了事。由于该罪主体涉及范围广泛,因此司法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保障人权,应坚持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等刑法基本原则,不能株连无辜。 五、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积极作用其一,有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于腐败人员的定罪量刑将更加易于操作,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应案件时有章可循。其二,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树立良好的社会荣辱观。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习惯于以影响力去为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借影响力生财谋利的做法,一般不被认为是违法乱纪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肃清了人们的善美观,让人们清醒认识到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社会倡导和法律所不容。其三,为腐败官员敲响了警钟。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但自己不能滥用,而且应该防止权力的影响被滥用,特别是防止权力的影响被别人滥用。当这种警惕的心理存在时,对待权力就会更加谨慎。很大程度上将阻止“权力期权化”和“权力寻租”等隐蔽腐败行为的发生。因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将对权力产生有效的约束,让权力在更为规范的轨道上运行,让腐败分子乱了阵营、无路可逃,使得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进一步严密,也扩大了贿赂犯罪圈,加大了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 佣金低,可证券公司的成本更低,你算算如果证券公司佣金只要千分之三,但每天的资金达到1亿(很小的一个营业部就有这个数),那公司一天的收入就有30万,再加上其它收益。 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即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专数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资属产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的时间,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股指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股票价格指数。 一般情况下,指数基金ETF在交易所上市的都是可以买卖的,和股票一样T+1交易。指数基金是属于被动投资,基本上是和相关的指数走势很像的,是不需要选择个股,只要看好这个板块,省事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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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最严重的2月份,中国的所有出行全部大幅下滑。但从3月份开始,各类出行开始陆续恢复。其中,市内驾车出行是最先恢复正常的,高德百城拥堵指数在4月份就恢复到了正常月份的水平。

随后,以地铁为代表的市内公交出行也开始明显恢复。我们统计的北上广深等8城地铁客运数据显示,2月份的8城地铁客流同比降幅超过80%,到8月初的同比降幅已经不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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