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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苹果产区氮肥定额用量(试行)》

  为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会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农业农村部科学施肥专家指导组,在系统总结国内外大量研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报的十五年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生态区域、作物目标产量、需肥规律、种植效益等主要因素,制定印发了《全国茶叶产区氮肥定额用量(试行)》《全国苹果产区氮肥定额用量(试行)》。要求各地结合生产实际,加强技术指导,防止过量施肥,避免盲目减肥,提升绿色生产水平。

  按照(试行)定额用量,陕西省名优绿茶产区亩施氮肥用量(N)不低于13公斤、不高于20公斤;其中叶色白化突变体品种亩施氮肥用量(N)不低于13公斤、不高于16公斤。黄土高原产区苹果氮肥试行标准分别为:产量水平500—1000公斤/亩,亩施氮肥用量(N)10公斤左右;产量水平1000—2000公斤/亩,亩施氮肥用量(N)不低于10公斤、不高于15公斤;产量水平2000—3000公斤/亩,亩施氮肥用量(N)不低于15公斤、不高于20公斤;产量水平3000—4000公斤/亩,亩施氮肥用量(N)不低于20公斤、不高于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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