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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鞋期权策略,谁能解释一下这些融资融券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融资融券交易往往与信用交易在概念上混用,但两者的含义并不相同。从广义上讲,证券信用交易包括买卖双方所互相给予的信用,涵盖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权交易、保证金交易、证券质押贷款四种形式。狭义的证券信用交易则仅指融资融券交易。广义上的融资融券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狭义上的融资融券交易,则特指融资融券业务,是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意义上的界定,即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这一界定可谓最狭义上的信用交易。对此,2008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显然,中国立法所确认的融资融券业务系指最狭义上的证券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交易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上通行的证券交易形式,各国(地区)也普遍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或过低时,可以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从而有利于促使证券价格趋于合理,并促进证券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融资融券交易还能放大资金与证券的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证券信用交易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繁荣,使投资者趋于成熟的重要手段,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但证券信用交易也有放大证券投资风险的缺陷,在信用交易比例过高的情况下,还可能因大量投资者无法履约而导致证券市场的剧烈振荡。因此,必须对证券信用交易予以严格规制。中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历史脉络在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但证券市场存在着强烈的需求,导致地下融资融券活动暗流涌动。为了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证券营业部不得不挪用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由此产生了极大的市场隐患。因此,1998年《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并于第36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实施后,地下融资融券又以“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等形式出现,进一步刺激了证券公司挪用保证金和证券。面对客观需求,2005年《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从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空间。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制度建设正式启动。2006年8月21日,两大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006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发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至此,中国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体系已基本完备。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在此基础上,2010年1月8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工作正式启动。中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性质与发展定位中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据此,中国《证券法》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信用交易模式基本上确立的是单轨制集中信用模式,但同时规定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从而使中国证监会得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设置准入门槛。该规定还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明确了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的垄断地位。但中国在融资融券业务已获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鉴于目前仅进行有限的试点,转融通机制尚未推行,中国既未设立任何证券金融公司,也未确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运行模式。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资格确认、标的证券的确定、合格客户的选择等方面,中国分别将相关职权赋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不过,实际上证监会往往以窗口指导等方式对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提出具体要求。融资融券交易涉及证券业、银行业与保险业,需要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与保险市场之间的有效互动,而中国现有的监管方式、监管技术手段还难以适应融资融券交易的需要,监管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中国银行、证券与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还有待建立和完善。中国证监会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因此,2006年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对融资融券业务作了严格限制。2010年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则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设置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全网测试与专业评价。只有符合这些严格的限制条件的证券公司才有资格提出试点申请,证监会则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时将由证监会统一确定融资融券客户开户门槛。在2010年1月30日启动的融资融券第三次全网测试中,融资融券客户开户门槛已由5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此外,中国目前还禁止无交收担保的卖空行为,即不允许“裸卖空”。为进一步控制风险,中国还可能实行弹性最小也最能控制券商风险的制度——用股票作为交收担保的融券交易,即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必须有真实股票,以其为交收担保后才能借入券商股票池的股票卖空。在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证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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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调整宏观立法模式,合理构架独立董事制度体系

从立法的宏观方面看,目前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明显的问题有:一是从法律效力看,这些规定大多为指引、意见、草案性质的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的层级较低 ;二是具体规范的内容仍不够完善、细致,即使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但由于“有关规定”并不明确或缺乏强制性,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不甚明确,这种规定实际作用的发挥必然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仔细研究,予以完善。

二、 修改微观具体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1. 独立董事的资格应适当降低“能力性”标准,严格“独立性”标准根据各国关于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大都采取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个方面进行规定。我国借鉴了这种立法方式。首先,在独立董事的积极资格方面。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以上规定是对独立董事的基本要求,即:(1)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首先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董事资格的要求;(2)对地位独立性的要求;(3)由于独立董事所肩负的特殊职责使得它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这是积极资格的核心内容。我认为对独立董事的“能力性”要求有两方面值得商榷,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的独立董事首要任务是能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意见,能力是次要的。第一,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不必局限于法律、经济领域。在中国公司治理不成熟的环境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特别重视法律、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经验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功能是以其独立性提高公司行为的诚信度,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信用危机。法律、经济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固然有助于了解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但独立董事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并非每一种都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相反,在保证独立董事群体基本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时如果能够尽量使其结构多元化,更有利于增强独立性,提高上市公司的社会影响力。第二,对工作经验时间的要求可以缩短。该规定中要求是“五年以上”。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产业的更新换代频繁,诞生很多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每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领域中科技含量大不相同,经营管理的对象各异,要求经营管理者具有的观念、能力、经验和素质也各不相同。已有的思想、观念、经验将对新思想、新观念的形成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五年的工作经验限制似乎稍长,不符合“新产品、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理论。[1]因此,可以考虑将此期限要求适当缩短,具体来说可以定为三年。其次,在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独立性”标准方面。 根据2001年8月《指导意见》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⑴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⑵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⑶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⑷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⑸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它任何职务。当然,除此以外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还应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中已有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相关规定。这些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属于抽象性标准,吸收了国际上对该问题研究的积极成果,使标准比较明确。其中,对影响“独立性”的雇佣关系、亲属关系、服务性业务关系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还有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第一,“非服务性商业业务关系”应予吸收。从《指导意见》的规定看似乎只要该独立董事不存在⑴-⑸条情况即可,而与上市公司发生非服务性的其它商业活动并不受限制。那么,这样一来,它还能保持独立性吗?一般而言,各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在关联公司中任职都不允许,何况直接与公司交易。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或经营者之间没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的非执行董事。” 《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客户或供货商”、“不附属于接受该公司重大捐助的非营利性组织”、“在近5年与公司之间没有与依据条例S-K应予以披露的业务关系”。 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的规定显然过于宽松。仅仅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或股东单位独立开来是不够的。因此,可以将“不得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不是或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即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独立判断的其它商业关系)的内容吸收进来。第二,一年的限制期太短,可增加至三年。一年的时间不足以使曾经与上市公司发生密切关系的人与上市公司发生较大的分离。中国是特别讲究人情世故的,其市场化程度还不够成熟,不可能做到角色变化后立即立场不同,这也许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做到。但即便是在美国类似情况下,对于时间的要求也长得多。《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必须是“在近5年未在该公司担任执行性职务”。 我国的立法者也许是考虑到我国董事资源的缺乏,如果限制过多可能没有足够的人员以供选择。但如果选用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对改善公司治理弊端更大。因为,我国往往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一旦这些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产生怀疑,中国证监会再用什么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呢?所以,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适当地延长该限制期,具体地可以定为三年比较适中。2. 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化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有成熟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丰富的专业技术经验、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他们除了一般自觉地按照其社会角色履行其社会责任以外,甚至出现了专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还相当短,各种人力资源非常缺乏,特别是优秀的企业家,而独立董事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从这些人员当中挑选出来的。因此,我国可供选择的独立董事人选是比较稀缺的。同时,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还远未建立起来,职业经理层行为的自我约束性还较低。所以,培育独立董事首先应从职业经理层及各行业专业人士队伍的培育开始,使人力资源充分市场化 。3. 保证独立董事在选聘中的“独立性”并有足够的影响力首先,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应限制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的深度影响。独立董事的提名是选聘独立董事的第一步,由谁提名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直接的影响。对该问题的设计必须与设立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保持一致性。《指导意见》第四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四条第2款规定了提名人的征询、了解义务和被提名人的公开声明义务;第四条第3款规定了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异议程序和证监会的审核权。国外独立董事的提名均有安排地避免受到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内部董事的直接影响,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好地代表公司总体利益。有鉴于此,从提名制度总体上看,并考虑到公司整体利益和重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指导意见》的规定是积极可行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主要是直接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权不妥。这与《指导意见》的立法本意相矛盾。因为,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的,而在大股东控股的情况下,如果董事会享有直接的独立董事提名权,大股东就完全可以实现控制独立董事选聘的全过程。 对董事会的提名权可以考虑作如下修改:第一,在未设立或不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应享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第二,在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由该委员会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当然,该委员会应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如:《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次,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向中小股东倾斜。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仅仅原则性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那么,独立董事的选举主要是参考《指导意见》第四条的相关内容。该规定的粗糙性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国的主要问题出在“一股独大”导致的权力失衡,大股东有能力通过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选举结果,如果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得不到大股东所认同,该候选人就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选举。提名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提名权失去实际意义,应对此加以限制;此外也没有明确规定选举通过的比例要求。有两种方式可供参考:其一,规定大股东投反对票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或可靠的证据,否则,应同意或视为同意该提名;其二,排除前几位大股东的投票权,因为独立董事主要不是为大股东服务的。在提名和投票的环节,决不能既给大股东(或其代表)提名权又给其投票权,必须进行限制。这样使大股东既能参与选举过程又不至于利用优势地位排挤中小股东的选举利益。此外,由各证券交易所制定规则明确投票的比例要求。再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构成应有利于其作用的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需要多少人数能比较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国外有些相关的研究(包括实证研究),但还未形成有绝对说服力的结论。从代理理论看,独立董事应当比内部董事在监督管理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为,独立董事重视自身的名誉和信用,他们要利用占有的董事职位向人力资源市场传递自身价值的信号,表明他们是决策控制专家,了解分散决策控制的重要性,能够在分散的决策控制体制下作用,在关键的必要时候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甚至是撤换公司总经理的决定。和Wyatt在对1981-1985年间的1251次外部董事任命公告的股票价格反应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任命一个外部董事通常对股东财富没有负面的影响。但同时他们也承认:从与外部董事任命相关的正的股票价格收益率效应推论出外部董事就比内部董事要好,“此一推论务必小心谨慎”。也有与此完全相反的研究结果。David Yermack通过研究认为,独立董事越多,公司业绩反而越差。[2]那么,是否存在一个最优大比例呢?目前还没有研究能找到这个比例。但是在美国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大部分公司董事会里保持有独立外部董事约60%。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建议在大型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在其它公开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要有3名独立董事,并认为3名独立董事是在董事会中形成一个有力的批评群体的最低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了一些措施来改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最重要的是2002年6月6日纽约股票交易所及上市标准委员会向交易所董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占多数。[3]欧盟认为,“单层制”管理机关中的非执行成员“应当能够被3整除,而且大于执行成员的人数”[4]。这与美国法学会的建议很相似。实际上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一般都规定或建议“多数”或“实质性多数”。 鉴于我国虽然采取“双层制”治理模式但监督缺位严重、监事会被架空的现象,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单层制”国家对独立董事的需求。第四,保持目前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但要关注任期对“独立性”的影响。《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说《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的任期是充分考虑了美国和欧洲立法经验的。一个普遍的认识是任期的长短会影响到“独立性”的保持。因为独立董事与其它董事及经理长期共事,即使利益上没有直接联系,在思想上趋于一致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欧盟对此过于宽松,在欧盟公司法指令中规定:“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任命期限应予确定,但不得超过6年。任命期限届满后,他们可以连选连任。”[5]欧盟甚至没有对连任最长时间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某独立董事一直可以被选任的话,他可以一直担任下去。相比之下,美国密西根州的立法就要完善一些,它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该董事可以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被选聘为独立董事的资格。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因为这样一方面防止独立董事由于利益固化而产生“内部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增强公司领导层的开放性,新的信息、知识、技术通过独立董事的更替而吸纳入公司的决策领域。对独立董事的任期作出一定限制是正确的,我国关于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比较适中。但毕竟6年的总限制期是否能防止“独立性”被侵蚀在我国还没有研究结论,因此应予以关注,一旦不行,及时调整。4.保障独立董事职权行使,形成既监督又合作的机制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和责任,它应当享有与一般董事所不同的职权,这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必要条件。通常应具备以下权力:一是监督权;二是审核权;三是否决权。《指导意见》 在独立董事的监督权、审核权及否决权方面立法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还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如:累积投票权;公开披露制度;费用公司承担制;独立董事责任险等。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职权的实现,还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如:《指导意见》第七条中规定了独立董事享有以下权利:①知情权;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权;③独立行使职权权;④获得报酬权;⑤执业风险保障权等。与以往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相比,是很大的进步。但我们也发现,这里同样存在不如人意之处。第一,偏重于独立董事的监督性职权而忽视了创造性职权; 第二,没有赋予独立董事就特殊事项的实质性否决权。除了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交董事会讨论,其它方面独立董事表示不同意见最有力的方式不过是公开声明意见。对一些特殊事项独立董事没有实质性的否决权是不够的,这种监督非常乏力;第三,在董事会不尊重或不采纳独立董事的请求、提议甚至干扰其发表独立意见时,没有相关的责任。所以,立法在设计独立董事的职权时应:第一,根据是否设立专门委员会分别规定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创造性的职权;第二,就一些重大特殊事项赋予独立董事实质性否决权;第三,应增加董事会无正当理由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对一些关键概念应明确,如:关联交易。5.使独立董事的义务更为合理独立董事的义务可以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别义务。一般义务是指独立董事作为董事所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等。特别义务是指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决定的与其它董事所不同的义务,主要包括:①诚信义务,如:代表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地履行职责;②勤勉义务,如: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③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责任。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都是在吸收了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加以引进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实用性,尤其是在我国整个证券市场面临信用危机的今天,强调诚信和勤勉实际上是反映了道德和法治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其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心。但是,第一,忠实、诚信义务缺乏具体标准。英美法系普遍使用的忠实和诚信义务有大量的判例可以参考进行判断,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判例可以遵循,不对这种义务制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困难;第二,对勤勉义务的外在标准规定不够合理。首先是没有工作时间的下限,仅仅规定如果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以独立董事是否能按时参加公司会议为考察勤勉的标准未免太低。其次是兼任上市公司的数量上限(5家)过高。我国还没有职业独立董事,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他们都还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同时担任5家上市公司的工作难以保证必要的时间对各公司业务进行了解和研究。建议:第一,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忠实、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二,增加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工作时间的下限要求,并将兼任公司的数量上限减为2至3家。6.调整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形成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在本质上与上市公司是代理关系,为提高公司效益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是应当的。我们不可能期待完全没有任何物质利益能够驱使独立董事自觉地为上市公司尽心尽力地工作。任何独立性都是相对的。不过,为了尽量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确定其薪酬时会遇到难题。一方面,报酬不能没有或太低;另一方面,报酬又不能太高以至于它利益关系太大而尚失独立性。因此,在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时要充分考虑对对独立性的影响和激励的需要。国外一般比较灵活,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①固定薪酬;②延期支付计划;③股票期权。[6]我国《指导意见》仅仅规定了津贴一种薪酬形式,这种规定比较保守。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承认延期支付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的薪酬支付方式,但如何使独立董事的薪酬不应拘泥于单一的形式,而且,该项选择权应赋予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自行决定,因为它更多的属于私权范围,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地介入。最突出的问题是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提出和决定方式不够明智,容易降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股东既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方案的提出,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控制投票结果,等于监督者的薪酬完全由被监督者决定,导致独立董事进行行为选择时不得不更多地顾忌与大股东或其利益代表董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法律设计的技术违背了立法的宗旨。所以,应该考虑调整方式,可以采取下面的办法:第一,由监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方案经修改后如果大股东多次(比如规定三次为限)反对致使方案仍无法通过,则丧失该投票权,由其它股东决定;第二,在不设薪酬委员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但大股东(或前几位大股东)不参加投票。总之,不能让董事会同时拥有制定方案权和决定权,这样才能相互制约、配合,权力配置才能平衡,才能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7.以独立董事的民事法律责任为重点,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是危险的,它可能导致权力的泛滥。独立董事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它自己可以不须受到制约,所以,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应对独立董事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六款仅仅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或许是将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一视同仁,想按照一般董事的责任来约束独立董事。但这两者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职权等方面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以完全同等的法律责任加以要求恐怕并不合适。明确独立董事特定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潜在的法律责任的威胁,可以促使独立董事投入相应的时间与精力勤勉尽职,更好地履行其经营、监管职能。 公司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更有效的是获得民事求偿的救济手段,包括对独立董事追偿。目前,我国更多地是采取由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严重失职的独立董事进行约束。但笔者认为,过多地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十分不妥。因为:第一,面对数量庞大的上市公司证监会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所有公司的每一个独立董事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而投资者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更能发挥监督的作用,这可以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 第二,即使是独立董事未能尽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也并非都需要行政力量的干预,过度干预有“越权”之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更主要的是受损失当事人的权力,这是私权自治范围,证监会没有必要主动干预。另外,设立民事法律责任也要考虑到商业活动中始终存在的风险问题。这是经济规律的复杂性决定的。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些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应当和其它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独立董事报酬微薄,一旦发生错误,却要与获利丰厚的其它董事一起承担极其巨大的赔偿,显然不公平。而且,独立董事中许多人并非象其他董事一样是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他没有能力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执行的法律是失败的法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第一、应缩小独立董事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将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权严格限定在该范围之内;第二、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定民事法律责任,只要独立董事在正常的情况或条件下,按照其忠实、诚信、勤勉的义务行事,即使是决策错误也不应受到追究。

三、 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及解决的问题1. 使信息披露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也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在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协调上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严格落实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其中尤其要注意信息披露必须及时,不及时的信息没有市场价值;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还应强化信息披露不合法或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独立董事能够在信赖其披露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在整个信息披露机制中,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社会分工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完成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我们必须依赖其它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意见,一旦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真实地报告信息,在整个市场中必然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必须从政策、法律上不断提高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度、公开化,严格规范其服务质量。第三, 一些机构投资者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股市、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可以允许独立董事更多地就一些非正常的信息披露发表独立意见。2. 逐步调整股权结构,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英美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在公司经历了股权革命以后发生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中小股东利益被侵犯的根本原因,也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性障碍。虽然这一格局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但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3. 培育公司治理文化和诚实信用的基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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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首选指数型基金,因为它较少受到人为因素干扰,只是被动的跟踪指数,在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情况下,长期定投必然获得较好收益。而主动型基金则受基金经理影响较大,且目前我国主动型基金业绩在持续性方面并不理想,往往前一年的冠军,第二年则表现不佳,更换基金经理也可能引起业绩波动,因此长期持有的话,选择指数型基金较好。若有反弹行情指数型基金当是首选。

国外经验表明,从长期来看,指数基金的表现强于大多数主动型股票基金,是长期投资的首选品种之一。据美国市场统计,1978年以来,指数基金平均业绩表现超过七成以上的主动型基金。

因此我建议你主要定投指数基金,这样长期来看收益会比较高!

易方达上证50基金是增强型指数型股票基金,投资风格是大盘平衡型股票。该基金属高风险、高收益品种,符合指数型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经理林飞除了担任上证50基金经理之外该基金经理还担任了指数基金深证100ETF的基金经理,作为指数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其具有较强的指数跟踪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2008年1季报基金经理表示,50指数基金将继续在严格控制基金相对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等偏离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市场结构性变化的判断,对投资组合做适度的优化和增强,力争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易方达管理公司是国内市场上的品牌基金公司之一,具有优异的运作业绩和良好的市场形象。公司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达到了1374亿元,旗下囊括了12只权益类基金和6只固定收益类基金。今年以来公司权益类基金净值排名出现了较大分化,整体业绩有一定下滑,但长远看公司中长期投资实力仍较强。

上证50ETF:上证50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于2004年1月2正式发布,指数简称为上证50,指数代码000016,基日为2003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上证50指数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

华夏中小板:华夏中小板ETF的标的指数为深圳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还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相关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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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考虑的是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是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检测,同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这不意味着交易所对债券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等形成风险判断和保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将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同时,要求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同时,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条款,参照海外的经验,采取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限制分红等条款。司法解释中唯一可借鉴的是人民银行对民间信贷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在企业选择上,试点时期证监会将在中小企业集中的浙江等省市展开试点,但企业选择由券商来主导。各券商对此态度均较为积极,希望将此作为新业务增长点。值得注意的是,债券承销中选择发行人是工作重心相比,受到投资人群体有限的影响,券商在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时,首要工作或是培养客户资源。好处1.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2.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3.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4.中小企业私募债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基本要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明确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为未上市中小微企业,具体来说,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但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推出扩大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范围。加强了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的深度和广度。其具体的基本要素如下:1. 审核体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由承销商向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对承销商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性进行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交易所将确认接受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备案。如接受备案,交易所将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私募债券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需要在六个月内完成发行。《接受备案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失效。2. 发行期限发行期限暂定在一年以上(通过设计赎回、回售条款可将期限缩短在一年内),暂无上限,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3. 发行人类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4. 投资者类型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5)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另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投资者的数量有明确规定,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对导致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5. 发行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的40%的限制。需提交最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告,但对财务报告中的利润情况无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6. 担保和评级监管部门出于对风险因素的考虑,为降低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鼓励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担保发行,但不强制要求担保。对是否进行信用评级没有硬性规定。私募债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评级安排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主要可以通过:(1)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2)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3)商业保险。7. 发行利率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指南》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鉴于发行主体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且为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群体有限,发行利率高于市场已存在的企业债、公司债等。8. 募集资金用途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用途不作限制,募集资金用途偏于灵活。可用来直接偿还债务或补充营运资金,不需要限定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 转让流通非公开发行。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或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转让。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根据《业务指南》私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01元。私募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私募债券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私募债券当日收盘价为债券当日所有转让成交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优势1. 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信贷规模进一步收紧,发行债券可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综合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有助于解决部分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短贷长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增加直接融资渠道,有助于在经济形势和自身情况未明时保持债务融资资金的稳定性。2. 发行审批便捷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发行审核上率先实施“备案”制度,接受材料至获取备案同意书的时间周期在10个工作日内。私募债规模占净资产的比例未作限制,筹资规模可按企业需要自主决定。在发行条款设置上,期限可以分为中短期(1~3年)、中长期(5~8年)、长期(10~15年)。债券还可以设置附赎回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等期权条款,还可分期发行。在增信机制设计上,可为第三方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也可以设计认股权证等。3. 资金用途灵活中小企业私募债没有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允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全额用于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于募投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方面。4. 提升市场影响因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格投资者范围较广,包括理财产品、专户、证券公司都可以投资,因而债券发行期间的推介、公告与投资者的交流中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形象。债券的成功发行显示了发行人的整体实力,债券的挂牌转让交易也会进一步为发行人树立资本市场形象。私募债也有助于企业在监管部门处提前树立良好印象,为企业未来上市等其他融资安排创造条件。 如果你的公司能够来上市,那么你源将得到一笔非常非常可观的收入 如果没上市,就相当于你拥有一分在期权规定时期买入40000股你公司股票的权利,如果你公司在这段时期内增值了,那你也可以大赚一笔,但显然不如上市赚的多

书 名: 银行管理(第6版)作者:(美国)(S.)麦克唐纳译者:钱宥妮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9年05月ISBN: 开本: 16开定价: 78.00 元 《银行管理(第6版)》特色:以风险管理为主线,重点阐释了银行管理者的决策过程。介绍了如何运用金融模型或决策程序。并用样本数据加以展示。使用了大量案例,有助于读者理解金融决策过程中的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关系。全书按最新的金融管制条例进行了全面更新,从而使读者了解到最新的银行监管和竞争环境。介绍了最新、最全面的银行绩效评估体系。更新了国际银行业、美国银行海外规模和作用以及外国银行在美国的所有权及其构成的数据和分析。全面讨论了联邦住房贷款银行预付款在融资和流动性管理中的运用。并讨论了新巴塞尔资本标准。广泛使用新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如在其他投资工具评估中引入的总回报率分析和期权调整利差分析。介绍了编制现金损益表的全过程.并提供了一种预测潜在借款人未来业绩的方法。 S.斯科特.麦克唐纳(S.Scott MacDonald),美国得克萨斯农工大学博士,SW银行业研究生院(SWGSB)基金会的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银行董事集合会理事、南卫理公会派教徒大学Edwir L.Cox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博士曾获得许多教学研究奖金.并经常在银行界、职业项目和银行业学校的研讨会上发表演讲。他在、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The Journal of Business The 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The Review ofFutures Makerkets等多家学术期刊上发表了文章。蒂奠西.W.科克(Timothy W.Koch),美国普渡大学经济学博士,南卡罗来纳大学金融学教授、南卡罗来纳银行家协会主席、科罗拉多银行业研究生院院长.并在美国多所职业银行家研究生院任教。他还是南卡罗来纳大学银行投资与财务管理研究生院的指导老师.并且是银行业研讨会的领导者。作为美国财政部援助东欧私人银行业计划的一部分.他还给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和乌克兰的银行家讲授风险管理方面的课程。Kocl、博士的研究领域是银行风险管理、绩效分析和提高、金融期货和固定收益证券定价以及公共财政。 第1部分 银行业及其管制概览第1章 变迁中的银行业环境1.1 历史上的银行管制1.2 银行业管制的目标和作用1.3 保证安全性和可靠性,构建有效的、竞争性的金融系统1.4 保持货币稳定性和国家支付系统的完整性1.5 有效的、竞争性的金融体系1.6 消费者保护1.7 联邦立法和管制趋势当代热点:道德风险和松懈的市场自制:存款保险1.8 银行业务模式1.9 变革的主要动力1.10 科技进步1.11 小结习题实践活动附录 主要的银行业立法第2部分 银行绩效评估第2章 银行绩效分析2.1 商业银行财务报表2.2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之间的关系2.3 股权收益率模型2.4 盈利分析当代热点:解读财务比率,使用资产负债表数据平均值2.5 风险和收益管理2.6 经营风险2.7 银行绩效评估:应用举例当代热点:安然的落马及其对PNC银行的冲击2.8 最大化银行股权的市场价值2.9 财务报表操纵2.1 0小结习题思考题第3章 非利息收益和非利息费用的管理3.1 非利息收益3.2 非利息费用3.3 何种业务和客户是有利可图的?当代热点:增加非利息收益的策略当代热点:网上银行业:银行在如何培养客户“改变行为模式”?3.4 什么样的业务组合是合适的?3.5 管理非利息费用的策略当代热点:削减费用的机会3.6 小结习题思考题第3部分 利率风险管理第4章 固定收益证券定价4.1 利率的数学计算4.2 终值和现值:多期支付4.3 利率和无期权债券价格间的关系4.4 久期和价格波动性4.5 固定收益证券估值的近期创新和总回报率分析4.6 货币市场收益率4.7 小结习题调研计划第5章 利率风险管理:缺口和收益敏感度5.1 用缺口度量利率风险5.2 传统静态缺口分析5.3 收益敏感度分析5.4 损益表缺口5.5 管理缺口和收益敏感度风险5.6 小结习题思考题第6章 利率风险管理:久期缺口和股权经济价值6.1 用久期缺口度量利率风险当代热点:利率敏感度和价格敏感度6.2 股权经济价值敏感度分析当代热点:房地关和房利美的利率风险6.3 收益敏感度分析和EVE敏感度分析:哪个模型更好?6.4 对收益和股权经济价值敏感度管理策略的批评6.5 小结习题思考题第7章 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利率风险7.1 金融期货的特征7.2 投机和套期保值7.3 微观套期保值的应用7.4 宏观套期保值的应用当代热点:套期保值会计和富兰克林储蓄银行的破产7.5 利用远期利息协议管理利率风险7.6 作为利率管理工具的基本利率互换7.7 利率上限和利率下限7.8 小结习题思考题第4部分 资金成本、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第8章 银行融资和流动性管理8.1 流动性要求、现金和资金来源之间的关系8.2 零售型存款的特征当代热点:存款保险的范围当代热点:诚实储蓄法案8.3 大额负债的特征8.4 电子货币8.5 《21世纪支票法》8.6 资金成本度量当代热点:边际和平均8.7 资金来源和银行风险8.8 持有流动资产8.9 在联邦储备银行的准备金余额8.10 满足法定准备金要求8.11 流动性规划当代热点:一笔240亿美元的透支额8.12 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8.13 小结习题思考题实践活动第9章 资本的有效利用9.1 为什么要担心银行资本金?9.2 风险资本标准9.3 银行资本的构成9.4 FDICIA和银行资本标准9.5 银行资本的作用是什么?9.6 多少资本是足够的?9.7 资本要求对银行经营政策的影响9.8 外部资本来源的特点9.9 资本规划9.10 联邦存款保险当代热点:针对大型银行破产的监管策略9.11 小结习题思考题第5部分 企业和个人信贷第10章 信贷政策和贷款特征概述10.1 贷款增长和贷款质量的近期趋势10.2 度量资产的总体质量10.3 贷款业务的竞争趋势当代热点:银行竞争的多样化形式10.4 信贷过程10.5 各类贷款的特征当代热点:RJR——降低杠杆与杠杆收购10.6 小结习题思考题实践活动第11章 商业贷款评估11.1 基本信用问题11.2 评估信用申请:四步骤的过程当代热点:微观战略公司的虚假利润当代热点:安然的收入创造:会计造假的教训当代热点:现金流的多面性11.3 信用分析举例:韦德办公家具公司11.4 小结习题思考题附录I 财务比率的计算附录Ⅱ 财务分析的背景信息附录Ⅲ第12章 消费信贷评估12.1 消费贷款的类型当代热点:借记卡、智能卡和预付卡12.2 次级贷款12.3 消费信贷管制当代热点:信用报告的错误12.4 信用分析12.5 消费信贷的近期风险和收益特征12.6 小结习题思考题实践活动第6部分 投资组合管理和专题第13章 投资组合管理13.1 交易商业务和证券营业账户13.2 投资组合的目标13.3 投资组合的组成13.4 应税证券的特征13.5 抵押贷款证券的预付风险13.6 市政证券的特征13.7 拟定投资策略指导方针13.8 积极的投资策略13.9 长期证券的期限或久期选择13.10 利率对含权证券价值的影响13.11 应税和免税证券的收益率对比13.12 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的影响13.13 证券互换策略13.14 小结习题思考题实践活动第14章 全球银行业14.1 全球银行业参与者14.2 欧14.3 全能银行模式14.4 美国银行的组织结构14.5 国际金融市场14.6 国际贷款14.7 外汇业务14.8 小结习题术语表索引……

截止2019年12月11日001416基金(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净值是0.7990 ( -0.25%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嘉实基金发行的一个股票型的基金理财产品。

以下是最近半个月001416基金历史净值(供参考):

扩展资料:

001416基金(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介绍: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分红政策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官网--旗下基金--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现代生活其实很多时候是考验一个人的内心而不是光看外在的外貌或者学位什么的,像马云根本也没读过特别多的书没有特别高的文凭也没有超人的能力之类的,但他有一颗强大的内心敢于去尝试去投资,于是成功了,所以内心强大非常重要。于我看来你需要做好这几点才可能成为内心强大的人。

首先你需要开拓自己的眼界,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去理解和你不一样的人去感受不同的风景,见过了大世面的人才不会遇到点什么事情就慌乱无措只知道抱怨。开拓眼界有很多种方法,你可以通过阅读不同种类的书籍去追寻不同地方的风土人情,然后试着去理解不同的民族文化,丰富自己的见识。你也可以通过多去旅行来提高自己的所见所闻,旅行是一个非常好提高自己内心强大的方式,当你在一个陌生的地方遇到困难时,你是完全依靠自己一个人去解决的,那时候没人帮你没人陪你,如果你还能保持心静,稳当地去处理好的话那么你的内心说明在增强了。你还可以通过交不同的朋友来明白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当你和富二代交朋友你会学习到他们的一些上层社会的思考方式,当你和一些中产交流时你便会体会到这个社会大部分人的愿望和追求,你和穷人交谈你便会懂的这个世界的角落里还有一些比你更不幸福的人还在努力奋斗创造幸福的可能性。总之,多看看不一样的东西,去理解你没经历过的事,长见识对你的内心强大有很大的效果。

其次你应该多思考多独处。人大部分时候都是依靠着与朋友的陪伴父母的关怀和恋人的安慰中度过的,在舒适的环境下你根本锻炼不到什么,所以在困难来临的时候你的内心都没有那么大的承受力就只会惊慌失措。因此在平常生活中多去思考人生,多给自己留点时间和自己去相处。去细细品位人生的酸甜苦辣。

总之我认为想要内心强大就必须要有广博的见识和对事物的思考能力,希望我的建议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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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TSA也在调查这起事故。

据报道,NHTSA正在对23起可能使用自动驾驶辅助系统的车祸进行调查,当中有14起与特斯拉汽车有关,一般来说,一年之内NHTSA调查的车祸总计也只有100多起。由此看来,特斯拉汽车所占的比例还是蛮高的。2018年只有21人因特斯拉汽车事故死亡,2019年50人,增加138%。数字包含了美国之外其它一些国家的撞车事件。

从某种程度上说,因为有了Autopilot系统,驾驶员的注意力的确有可能放松,但是各种统计数据证实,特斯拉汽车的确比其它汽车更安全,二者并不矛盾。

例如,去年汽车研究公司iSeeCars曾发布一份报告,根据每英里发生致命车祸的次数,iSeeCars制作一份排行榜,榜单上最不安全的汽车是三菱幻影(Mitsubishi Mirage)和雪佛兰科尔维特(Chevrolet Corvette),前14位都没有特斯拉的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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