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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详细规定

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详细规定

该办法规定:在该市辖区内依法设立,为该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如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2年以上(含2年),当年融资担保发生总额是其年加权平均注册资本3倍以上(含3倍),且对工业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占50%以上(含50%),接受该市工信委、财政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没有违规失信记录,可以申请风险补偿金。该市将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按照当年担保机构年日平均贷款担保余额的0.6%给予风险补偿,原则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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