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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问题有哪些?

嘉兴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问题有哪些?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与罚息。

二、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可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连续3期(月)或累计6期(月)拖欠贷款本息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发生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或灭失时;

(四)购买在建住房的,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与送交抵押《房屋他项权证》的;

(五)借款人采取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八)《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三、《借款合同》被提前终止,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或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后,多余价款退还借款人。

四、当签订《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仲裁,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借款人采取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有公积金骗贷行为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通报职工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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