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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重新认识足额抵押即可放心贷款的信条

<p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white-space:="" normal;font-size:="" 13px;color:="" rgb(0,="" 0,="" 0);letter-spacing:="" 1.5px;margin-bottom:="" 10px;margin-top:="" 10px;line-height:="" 2e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margin: 0px; padding: 0px; color: rgb(68, 68, 68); font-family: &quot;Microsoft YaHei&quot;, &quot;\\5FAE软雅黑&quot;, &quot;Helvetica Neue&quot;, Helvetica, &quot;PingFang SC&quot;, &quot;Hiragino Sans GB&quot;,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4px; text-align: center;">有足额的抵质押即可放心贷款了吗?

近年,面对因经济增长放缓不良贷款连年大幅增加,以及市场竞争加剧倒逼银行须设法简化和加速信贷审批的双重压力,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倾向选择以抵质押的方式发放贷款。一时间,“秒贷”、“快贷”和“开户即贷”等快速贷款方式迅速在银行业界扩散和蔓延,难免给行内人士和社会大众这样一种印象——只要有足额的抵质押物品即可贷款。

然而,无论从国际商业银行的实践经验看,还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看,“有足额的抵质押即可放心贷款”的做法是不可持续和不可取的。具体理据如下:

首先,银行发放抵质押贷款的目的并非是要最终获取抵质押物品。毋庸置疑,银行发放贷款时之所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抵质押物品的主要目的,是要为贷款的安全归还事先安排“第二出路”。这样的安排既是风险缓释手段,也是强化和约束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的有效手段之一。倘若贷款最终变成坏账,有关银行最终还得付出额外努力设法处置抵债资产,以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其次,因我国商业银行基本无法自行自主处置抵质押物品,对抵质押贷款回收的效率和效果构成直接的负面影响。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商业银行在发放抵质押贷款,若遇到有关贷款涉险,有关银行须通过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后才可以处置相关抵债资产。在这样的抵债资产处置司法安排执行机制下,有关抵债资产的处置效率和效果自然会受到负面影响。经历漫长诉讼法律程序后,有关抵债资产的处置价值很可能会因此而出现断崖式缩减。与此同时,有关银行为为处置不良资产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一方面增加日常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则严重影响正常的信贷业务的开展,当中涉及的机会成本可想而知。

第三,即使有足额抵质押的风险缓释安排,银行也应该对债务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从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经验看,商业银行发放抵质押贷款时,不能也不应该以抵质押物品的评估和估值替代对债务人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毕竟“了解你的客户”既是合规经营的必须,也是银行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只看重抵质押物品的价值是否充足而放弃对客户的选择与风险评估显然是一种“当铺式”的经营手法,对现代商业银行而言是不可取的。此外,“有足额的抵质押即放心贷款”的做法还会让有关银行面对一系列信用风险以外的额外风险,其中包括:(1)因欠缺对债务人尽职调查而无法满足监管“了解你的客户”的合规要求的违规风险;(2)因放弃对债务人选择和了解而堕入涉嫌协助客户“洗钱”或“资本外逃”的潜在风险;(3)因抵质押品价值变化所带来的市场风险;(4)因抵债资产无法处置而引致的操作风险等。

第四,从国际视野看,“有足额的抵质押即放心贷款”违背了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决策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贷款发放决策的基本原则包括:(1)要有足够的客观依据来判断贷款将会如期归还;(2)要有两个清楚而又不同的还贷来源;(3)要由借款人经常性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主要还贷来源;(4)若借款人把贷款用于购买资产, 则借款人必须事先投入合理比例的自有资本金;(5)本行的债权人地位不低于其他债权人地位;(6)贷款期限、结构与用途均须符合借款人的主要业务需要及配合还款来源的时间安排;(7)贷款的发放只是本行给其目标客户提供的众多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其中一项,发放贷款的目的除满足借款人融资需要外,还应利用发放贷款的机会交叉营销其他银行产品服务,并透过全方位的服务提供确保贷款安全回收和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8)在作出贷款决定时,同时要兼顾有关贷款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如:规定不允许发放贷款支持“敌意收购”)。

第五,不利于有关银行打造和维持其风险管理核心竞争力。毫无疑问,笔者并非要否认银行接受抵质押物品对风险缓释安排的作用。笔者希望强调的是有关银行不应把有否足额抵质押物品作为信贷决策的唯一依据。毕竟,仅凭对抵质押物品的估值就放心发放贷款并不能成为有效保障有关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值得一提的是,近年因业务竞争日趋激烈,有部分银行把可接受的抵质押物品从原有的房地产、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型固定资产扩展至:(1)没上市的公司股权;(2)没有流动性的主板股票和非流通股;(3)无法有效估值的新三板股票;(4)银行难以认知和处置的知识产权;(5)艺术品、工艺品甚至文物等。这样任意扩大可接受抵质押品范围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既不能为有关银行带来其所期待的风险缓释效果,也为有关银行带来额外的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的管理要旨在于;(1) 把客户选择和了解作为风险管理的起点和持续深化工作重点;(2) 把风险管理节点内嵌在产品和服务中; (3) 把风控设置到业务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上;(4) 把风控内置在业务处理流程上;(5) 用系统性和结构性的技术手段提升风控的效率和效果; (6) 把风险管理作为为客户服务的核心内容。总而言之,“有足额的抵质押即放心甚至任意贷款”的做法是不可持续和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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