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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牟利,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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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的朋友老刘,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来找小张借钱,由于老刘承诺的利息不菲,虽然自己没什么钱,但是小张还是以分期还款方式向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0万元,加上自有资金4万元,共14万元一并借给了老刘,双方约定月利率18‰。

老刘支付利息一段时间后,小张又借给他6万元。后来,小张分期向银行偿还了本金及利息11万多元。这期间老刘向小张支付了利息9万多元,后老刘因经营不善,无力向小张还本付息,小张提起诉讼,要求老刘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拖欠的利息。

律师提醒

千万不要为了赚取高额利息,而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否则就会像本案中的小张一样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律师有话说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今天是徐律师最后一次亮相《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电视荧屏。回顾这一年来跨界的点点滴滴,我从初次面对镜头时的紧张和不知所措,到现在可以从容的面对镜头,自如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一个法律人真真切切的体验了一回媒体人的生活,于我而言这是一段宝贵的经历,在此,对栏目组的所有工作人员表示深深地感谢;能够把自己学习到的法律知识传递给电视机前的您,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也是我人生价值的一种体现。今后我仍将积极参与普法公益活动,努力做好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做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法律人。

让我们重温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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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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