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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套路贷不再上征信,这个措施好还是坏?

  

  在2019年10月份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重磅监管文件。其中在10月份两高两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面就将视放贷恶劣情节,进行非法经营罪刑事追究。其中放贷给学生就属于恶劣情节的一种。在2020年1月2日,最高法院发布《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提出针对校园贷的受害人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限高消费等等措施。再结合其他重磅监管文件,德先生可以很负责任的给大家讲。

  1.本身大学生被网贷,就是不合法,不合规的。在这种情况下其所有本金以外的所有收费全部不予承认,利息也不受到任何保护,也就是说根本不用还。

  2.对方放贷公司如果没有任何金融放款资质,或者为取得工商部门的金融许可营业范围,那么他如果敢追究包含本金之内的款项回收,那就可以依据2019年10月份文件去举报他,经侦会把他们都全部统统抓光。

  3.即使对方放贷公司有金融放款资质,例如小额贷款公司,但是没有银保监会的放款审批资质。那么他们是不能登入人行征信的,他们即使去法院诉讼,法院也会本着今年的新文件精神,将他们的诉讼请求驳回来的。

  4.只有放款方为银行等合格金融机构,才可以将欠款人纳入人行征信名单,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纳入人行征信名单,已经是个比较大的惩罚了,去法院诉讼的意义不大。

  5.在本题中,是刚刚满18岁的大学生。那就说明遭受校园贷时,有可能还未满18岁。那么严重违反了我国对放贷的基本规定,不得给未成年人放贷。这就完全可以认定为套路贷,是完全100%刑事打击的。刑事打击后,借款人变成了受害人,自然不需要再去归还任何钱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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