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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暂不承办省公积金贷款业务

9月10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处获悉,从今年3月份起,长春市不承办省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您准备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一定问清在售楼盘是与吉林省公积金管理机构还是长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本地现状:开发商选择签约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居多

市民李先生近日打进热线反映,他准备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新房,然而他所在单位是与吉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他要买的楼盘是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原本听说长春市可一并承办省公积金贷款业务,但现在他询问楼盘,得到的答复是无法办理省公积金贷款。

10日,记者联系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个贷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增多,随之贷款资金变得紧张,从今年3月份起,长春市不承办吉林省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业务。何时能够承办,目前还没有接到相关通知。

据了解,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自由选择与当地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开发商选择签约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居多。

省住建厅要求开发商应与本地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约

今年5月,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时,开发商应与本地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拒签或有选择性地与当地部分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

《通知》还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遵守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只与本单位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营销业务。

提醒:购房时要问清该楼盘签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随后,记者从省住建厅那里了解到,虽然下发《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一定要求,但只是行政手段上的一种促进,并不是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未与本地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行为,也不能过分干涉,所以没有相应处罚依据。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注意,相中某家楼盘的新房时,一定要问清该楼盘签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己缴存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是否能够在这家楼盘办理贷款,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得具备哪些条件?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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