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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工作替老板贷款48万元

“法官同志,这是老板交代的事情,我们不能不做,不然工作就没有了。”由于用住房抵押贷款48万元还不上了,近日,三位花甲老人与某股份银行济南分行在历下法院对簿公堂。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折射出了情与法的交织与困境,主审法官提醒,不能为了保住工作而去为他人抵押贷款或担保,否则带来的损失将自己承担。

合同上的签字属实但贷款是老板用的

2010年8月,原告某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张之凌、担保人程百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张之凌向原告某银行济南分行贷款人民币48万元,月贷款利率5.445‰,贷款期限8年,被告张之凌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每月的1日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如被告张之凌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的利率向被告张之凌计收逾期罚息及复利。如果发生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应偿付的借款本息等行为时,原告有权宣告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张之凌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复利)及其他费用。被告张之凌应承担因违约而导致原告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还约定,被告程百逊作为担保人,以其名下济南的某处房产就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期间,被告代建洁作为被告张之凌的配偶,出具了《借款人配偶声明》,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程百逊亦出具《共同还款声明》,承诺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济南分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张之凌在如约偿还贷款10多万后,却违反约定,没有继续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其他被告亦未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被告张之凌未出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代建洁提交了案外人仝端友书写的证明对该笔借款予以抗辩。代建洁辩称,她和张之凌不认识程百逊,她在仝端友的单位上班,这是老板交代的事情,她不能不做,不然工作就没有了。他们没有见过钱,贷款是仝端友用的,仝端友现在下落不明。《个人借款合同》上张之凌的签字属实,《借款人配偶声明》上的签字是她签的。被告程百逊辩称,他和张之凌不认识,但认识仝端友二十多年了,仝端友说借房产证贷款用,让做担保,他同意,也签字了,但不知道合同的内容,也不知道是哪家银行的。

合同合法有效三被告承担违约还款责任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张之凌及被告程百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上张之凌及程百逊的签字均属实,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某银行济南分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张之凌在如约偿还贷款10多万后,没有继续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程百逊作为担保人、被告代建洁作为张之凌的配偶均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他们均未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三被告应当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原告将被告张之凌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并宣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其配偶代建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求对担保人程百逊抵押给原告的济南的某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代建洁所提交的案外人仝端友书写的证明无法抗辩借款合同的效力,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我国《合同法》、《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张之凌支付给原告某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5万余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等,被告代建洁、被告程百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银行济南分行对被告程百逊名下的某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000余元由三名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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