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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一信贷员骗贷180万元

为“发财”,新疆霍城县某农村信用社原信贷员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及农户的信任,以农民贷款买农资为由,骗取贷款挪为己用,致使信用社蒙受60万元的损失。

2014年5月底,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杨某是霍城县芦草沟镇人,1996年进入霍城县某农村信用社工作。因杨某是当地人,农民对其很信任。

2009年年初,杨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几个做铁矿石生意的人,当时铁矿石价格一路飙升,杨某认为这是个挣钱的好机会。做铁矿石生意需要大笔的资金,于是杨某决定利用农民对他的信任套取贷款。

2009年3月,当农民们开始申请贷款买农资时,杨某找到农民杨某光等人,表示想用其名义从农村信用社贷款,贷款归他使用、偿还,等生意做成,会付给帮其贷款的农民一笔利息。出于对杨某的信任,杨某光等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给杨某做生意。

从2009年3月至9月,杨某如法炮制,共从该县某信用社贷款180万元。

杨某拿到农民贷款后,立即从信用社辞职,到河北省与他人合伙开采铁矿石。

2010年年初,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铁矿石市场价格猛跌,杨某血本无归。

这时,杨某的贷款已到还款期,农民们纷纷找他索要借款。杨某只好把自己的房子、宅基地变卖,还到处找亲戚朋友借款来偿还银行贷款,即使这样,杨某还有60万元贷款没有偿还,他只好四处躲避。

该信用社多次催还无果,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对杨某展开抓捕。

2013年5月,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4年5月,霍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提起公诉。

霍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信用社信贷员的便利,用他人的名义骗取贷款180万元人民币用于经商,造成信用社60万元贷款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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