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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切勿一味追求高收益

11月17日讯,日前,有媒体报道惠州市谷奔工贸有限公司借给该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490万无法追回后转而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引起舆论关注。昨日,记者获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显示,无证据显示银行在借款合同关系中作为保证人参与了其中,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损失与银行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上诉人要求银行承担赔偿的请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民间借贷公司大量出现,这一方面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缓解了部分企业和人员的融资难题;但在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和人员受到不法分子高息诱惑,罔顾风险,导致资金财产受到损失,出现大量民间借贷纠纷。

据了解,2014年10月24日,惠州谷奔工贸有限公司以“往来款”名义将490万元划入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在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的账户。同日,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书面告知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该笔款项应转入其在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开立的同名结算账户。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根据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将该笔款项划入该司结算账户。

2015年3月13日,张奔、惠州谷奔工贸有限公司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仲恺法庭诉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2015年8月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仲恺法庭一审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3月16日做出民事判决,银行将第三人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退还给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行为。原告要求银行赔偿490万元赔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奔、惠州谷奔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诉判决结果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6年9月22日做出民事判决,二审法院认为银行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存在违法性,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向法院出具的《复函》也明确说明,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不属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无需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和备案,上述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划转、使用、利息计算等,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银行和单位协商,按协议处理。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此外,记者了解到,2014年10月27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对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法人杨波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杨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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