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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存款准备金的会计管理

中华民族的存款准备金体制始建于1984年。建制之初,存款准备金除用于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外,还是中央银行再利息经费的最重要来源。因此,长久以来,中华民族仍然维持着较低的准备金率和备付金率。这一“方向依赖”也使存款准备金在中华民族中央银行的财政政策机器中凸显“烈性”。

上19世纪,《关于进行改革存款准备金体制的通知》(下述简称《通知》)的出台,月构建了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模式的基本上构建,同时也宣布存款准备金的基本功能开始向调节通货总额朝向转变。2003年,《交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法》以立法方式更进一步巩固了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模式。2004年,《交通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具体了存款准备金管理职能的分工和处罚明确规定。

近年来,中央银行根据有所不同时代的经济发展状况,相继又出台了差异存款准备金率、平均法考试等专项方针,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率、考试方法等细节作出了相应变更。存款准备金体制体制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中华民族资本主义的深入持续发展,较差地发挥了传递财政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目的的作用。

基层中央银行履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职能的难题

在中华民族,存款准备金这一财政政策机器要发挥作用,离不开基层中央银行的日常管理。而准备金对微观金融市场和宏观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是极大的,在其构建体制大大适应资本主义要求的步骤中,一些制度性的遗漏使基层中央银行面临着管理问题。

(一)财务存款的管理依据有待完善。在经费物理性质定义各个方面,《通知》指出:“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保险柜存款和代理发行债券现金等财务存款是央行的私人企业,应额度划交交通银行”。这一范围内定义较为笼统,尤其是地方保险柜存款范围内非常统合,哪些用作的经费应纳入财务存款核定,哪些经费是地方保险柜存款但又不纳入财务存款核定,都未有规定,亦再无文档做出明确的解释说明,执行中有所不同工作人员的自身理解有相当大有所不同,不易造成争论。

在管理分工各个方面,《管理通知》对存款准备金的管控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通货贷款机构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督导和处罚管理工作;会计机构负责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内的会计科目审定管理工作;开业机构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流程审核、经费收交和日常考试管理工作”。然而,如因财务存款交存课程正确而发生存款准备金错交、漏交时,各机构具体自己的法律责任,也难以第一时间按照有效地分工开展管理工作。

(二)违法处罚的适用国际标准宽度过大。针对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交存严重不足的行为,基层中国人民银行有两个处罚国际标准:一个是《金融机构法》明确规定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述”;另一个是《管理通知》明确规定的“对于第一时间立即纠正其违法的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严重不足部份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率处以处罚”。前者的拘役设定过高,基层中国人民银行在工作中很少采用;后者经审计一般来说只有几百元的处罚金额,这对金融机构的威慑力显著严重不足,而位于两者间的、更加恰当更加适用的处罚区段却仍然被迁出。

(三)金融机构新设和会计科目变更时的准备金管理存在体制空白。目前为止,尚无规定新试图人政府机构在核定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内前是否可以开办的业务。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证”的合法性准则,新设政府机构一般都是在存款准备金交存核定文档下达前就加入该系统,接受结算汇票,开办各类的业务。这样实质上是在根基准入节目忽视了准备金帐户管理,其表现出色为,新试图人金融机构开张后并无具体的首次交存存款准备金期限,若金融机构存在不足额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而违法开办的业务的恶意,基层中国人民银行主观上没有适合的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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