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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

为适应消费市场持续发展需求,更佳地履行《中华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能,交通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必要》(交通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于2017年10月25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社会公众可登录交通银行征信的中心建立的登记公示该系统http.zhongdengwang.org.网址办理登记和查询的业务。

交通银行令〔2017〕第3号

根据《中华民国合同法》等相关立法明确规定,交通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必要》(交通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副行长国务院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行 长

周小川

2017年10月25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必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原告和利害诈欺的权益,根据《中华民国合同法》等相关立法明确规定,制定本必要。第二条 本必要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运、公共服务或公共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基本权利以及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物权,包括原有的和将来的钱财物权,但不包括因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而造成的付款物权,以及立法、行政事务规章禁止转让的付款物权。本必要称之为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基本权利:(一) 卖出、出租造成的物权,包括卖出货运,供给水、电、气、暖,著作权的许可证使用,出租财产或资产等;(二) 提供医疗保健、高等教育、旅游观光等公共服务或劳动造成的物权;(三) 可再生、交通、水利工程、环保、市政工程等交通设施和公共事业工程项目收益权;(四) 提供利息或其他金融机构娱乐活动造成的物权;(五) 其他以合约基础上的具有钱财给付细节的物权。第三条 本必要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明确是指为担保负债的履行,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务人,债权人不履行届满负债或者发生原告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质权人无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利润适当受偿。第四条 交通银行征信的中心(下述简称征信的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政府机构。征信的中心建立基于网络的登记公示该系统(下述简称登记公示该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公共服务。第五条 交通银行对征信的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娱乐活动进行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基本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顺序行使职权质权。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该系统办理。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定。登记协定应载明如下细节:(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约;(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人也可以交由他人办理登记。交由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必要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明确规定。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该系统的使用者。第十条 登记细节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上数据、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限期。质权人应将本必要第八条明确规定的协定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该系统。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因素的单位的,应填写的单位的法定注册命名、居所、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名、组织政府机构字符或银行编码方式、工商业JA、财团法人和其他组织统合社会上金融机构字符、全世界财团法人政府机构识别编码方式等政府机构字符或编码方式。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因素一个人的,应填写有效地身分证件号码、有效地证件载明的位址等数据。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物权额度等工程项目作为登记细节。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细节提交登记公示该系统。登记公示该系统纪录提交星期并重新分配登记序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了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第十二条 质权人应根据主物权履行限期恰当确定登记限期。登记限期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久不超过30年。第十三条 在登记限期届满前 90 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限期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第十四条 登记细节存在遗漏、正确等情况或登记细节改变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份视为新质押登记。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后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命名或有效地身分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宜达成的登记协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况造成之日起 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一)主物权消灭;(二)质权实现;(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四)其他导致所登记基本权利消灭的情况。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诈欺认为登记细节正确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表示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诈欺可以办理对此登记。办理对此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诈欺可以另行注销对此登记。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诈欺应在对此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诈欺自对此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将争论起诉或提请裁决并在登记公示该系统提交刑事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的中心撤销对此登记。第二十二条 征信的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诈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颁布的法庭判决、裁定或裁决政府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对此登记。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诈欺办理对此登记后,登记公示该系统纪录登记星期、重新分配登记序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对此登记证明了。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诈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该系统提示工程项目如实登记,提供欺诈物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任何的单位和个国民生产总值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该系统的使用者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数据。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为的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命名进行查询。出质人为一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分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 征信的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了。第二十八条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诈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了序号在登记公示对系统登记证明了和查询证明了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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