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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五大“套路” 上海

宣称成年人借款可以不还利息和贷款;借款几千元在短期内竟要还近百万元。上述主要针对成年人和贫困艰难等群体的“套路贷”犯罪不仅必要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行为、严重威胁、欺诈民事诉讼等索款方式,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卖掉等后果。

8月28日,天津法庭对4起涉“套路贷”案件进行了集中开庭。天津高等法院表示,将来,天津法庭将在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观念监督下,用准、用足、用好立法,确保在立法上严惩,在政治上处罚。

“套路贷”有三大特点

名记者从当日天津高等法院召开的招待会上获悉,28日天津龙潭、静安、南汇法庭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件进行了集中开庭,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16年至2年徒刑,并处34万元至4万元平均的拘役及勒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及大力参加者,法庭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案犯被判处刑罚10年以上,最轻的为徒刑16年。

据悉,“套路贷”案件属于新类别刑事案件,相关立法适用难题较少,处理可玩性较小。此次集中开庭的4起刑事案件,共涉及贪污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3个罪,是今年以来社会上负面影响较小的类似于“套路贷”案件。

天津高等法院表示,这些刑事案件反映出现阶段“套路贷”犯罪的三大共性:一是制造民间贷款企图。被告人对内以“小额贷款该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约,制造民间贷款企图,并以“违约金”“款项”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约”“阴阳合约”及房地产借贷合约等显著不利于被害人的合约;二是制造金融机构山涧伤痕,刻意造成被害人早已取得合约所借全部现金的企图;三是片面大肆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刻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额度。在被害人不得不支付的只能,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该公司”或一个人,或者“扮演”其他该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虚高借款合约”予以“平账”,更进一步垒高借款额度;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欺诈民事诉讼,通过败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个人财产的目标。

从严惩治不手软

天津高等法院院长黄祥青介绍,天津法庭将在四个各个方面从严惩治“套路贷”。首先,有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罪犯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贪污罪有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使用暴力,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行为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点的,以相关罪有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同时构成贪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状况,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轻的罪有罪处罚。

其次,犯罪金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金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事物,将其与民间贷款差别开来,从总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高度评价。被告人在贷款步骤中以“违约金”“款项”“中介费”“费率”等各种名义收取的开销,均纳入犯罪金额予以认定。除了贷款人具体收到的利息外,两国约定的贷款不受立法保护,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不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再度,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确实证明了三人以上组成更为森严和相同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方案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早已形成黑帮的,应当认定为黑帮。

最终,判案上从严。对于“套路贷”黑帮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集团中的案犯,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财产刑明确规定的,加大财产刑的被罚力度,对犯罪所用的机器,违法予以没收,以剥夺罪犯再犯的战斗能力和前提。对于一般参与的从犯,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在判案上区别于首要分子和案犯,从轻处罚。

据悉,针对“套路贷”犯罪立法适用中的疑难争论难题,天津高等法院不断加强调查结果研究工作,并于去年8月向全区法庭下发了《关于加大审讯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区法庭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上危害,严肃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点,精确定义“套路贷”犯罪的物理性质,准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金额,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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