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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通报21起违规案例 涉招商、

名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近日,外汇局通知21起违法案例。2018年以来,外汇局深入贯彻执行十九大信念和党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工作布署,紧紧围绕公共服务单一经济发展

名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近日,外汇局通知21起违法案例。2018年以来,外汇局深入贯彻执行十九大信念和党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工作布署,紧紧围绕公共服务单一经济发展、防治金融风险、深化国际金融进行改革三项特殊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行为违规保持低压形势,大大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欺诈、误导性买卖和非法对冲等经费“脱实向虚”行为,维护身体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中国政府数据公开发表法例》等相关明确规定,现将部份违法类似于刑事案件通知如下:

案例1:恒丰金融机构宁波分行违法兼办转口案

2016年1月,恒丰金融机构宁波分行未按时尽职审核转口可信度,凭中小企业欺诈提单兼办转口付汇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中国银行福州后山支行违法兼办转口案

2016年2月至7月,中国银行福州后山支行未按时尽职审核转口可信度,凭中小企业欺诈提单兼办转口售汇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处罚400万元人民币,停止对公售汇的业务三个月,勒令追究负有必要法律责任的高阶管理者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天津分行违法兼办转口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天津分行未按时尽职审核转口可信度,凭中小企业欺诈提单兼办转口付汇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处罚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法兼办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兼办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时对利息经费用作及相关买卖历史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结果。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口岸担保外汇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嘉禾支行违法兼办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嘉禾支行在兼办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时对债权人主体资格、利息经费用作、预定还款私人企业及相关买卖历史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结果。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口岸担保外汇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违法兼办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在兼办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时对债权人主体资格、利息经费用作、预定还款私人企业及相关买卖历史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结果。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口岸担保外汇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勒令追究负有必要法律责任高阶管理者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案例7: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我国)青岛西青支行违法兼办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我国)青岛西青支行在兼办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时对债权人主体资格、预定还款私人企业及相关买卖历史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结果。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口岸担保外汇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县支行违法兼办一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县支行违法为一个人分拆兼办售付汇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一个人外汇管理工作必要》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处罚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索尔维化学(盐城)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化学(盐城)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约,对内支付预付借款227.68万德国马克和5.05万美元,无相同出口货运。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处罚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济南平瑞商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济南平瑞商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历史背景,使用第三方该公司提单和欺诈合约、单据,对内付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处罚5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1:天津中霖永盛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8月,天津中霖永盛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虚构商业贸易历史背景,使用第三方该公司提单,对内付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处罚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西恒景新世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西恒景新世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排30个全境一个人,通过一个人本年度购汇方式向国外转移经费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处罚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镇江市中贯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镇江市中贯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构造欺诈进口报关单兼办商业贸易投资并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处罚13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陕西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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