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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和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二)一般程序。 ①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②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③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⑤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⑦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⑧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⑨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⑩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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