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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

会计核算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一)提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应设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不再设置“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缴纳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中国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缴纳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 (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管理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工作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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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1、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749322.htm2、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und/20080814/01255197539.shtml3、http://news.hexun.com/2008-07-30/107787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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