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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存单

大额可转让存单NCDs: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可以在市场上转让的存款凭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一般为14天到一年,金额较大,美国为10万美元。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储蓄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定期储蓄。发行对象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无论单位或个人购买均使用相同式样的存单,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两类存单的面额均有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100000元、500000元共八种版面,购买此项存单起点个人是500元,单位是50000元。存单期限共分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四种期限。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并且可以转让的金融工具。这种金融工具的发行和流通所形成的市场称为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NCDs主要特点是流通性和投资性  具体表现在:NCDs具有自由流通的能力,可以自由转让流通,有活跃的二级市场;NCDs存款面额固定且一般金额较大;存单不记名,便于流通;存款期限为3~12个月不等,以3个月居多,最短的14天。   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由美国花旗银行于1961年创造的。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存款、扩大资金来源。由于当时市场利率上涨,活期存款无利或利率极低,现行定期储蓄存款亦受联邦条例制约,利率上限受限制,存款纷纷从银行流出,转入收益高的金融工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较高,又可在二级市场转让,对于吸收存款大有好处,于是, 这种新的金融工具诞生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存单除对银行起稳定存款的作用、变银行存款被动等待顾客上门为主动发行存单以吸收资金、更主动地进行负债管理和资产管理外,存单购买者还可以根据资金状况买进或卖出,调节自己的资金组合。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最早产生于美国。  美国的Q条例规定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不能支付利息,定期存款不能突破一定限额。20世纪60年代,美国市场利率上涨,而美国商业银行受Q条例的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不能支付较高的市场利率,大公司的财务主管为了增加临时闲置资金的利息收益,纷纷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较好又具有一定收益的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库券、商业票据等,银行的企业存款急剧下降。为了阻止存款外流,美国花旗银行率先设计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这种短期的有收益票据来吸引企业的短期资金。此后,这一货币市场工具迅速在各大银行得到推广。大额可转让存单一般由较大的商业银行发行,主要是由于这些机构信誉较高,可以相对降低筹资成本,且发行规模大,容易在二级市场流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传统定期有以下不同

第一,

  定期存款记名、不可流通转让,而大额可转让存单则是不记名的,可以流通转让。

第二,

  定期存款金额不固定,可大可小,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金额较大,在美国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面额最少为10万美元,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单位100万美元,但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面额最少为100美元。在香港最小面额为10万港元。

第三,

  定期存款利率固定,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既有固定的,也有浮动的,且一般来说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高。

第四,

  定期存款可以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时要损失一部分利息,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政府和其他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市场收益率高于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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