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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一、双方权利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继租。承租人的义务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当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在租赁期届满时,对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等添附特的处置安排。即约定此类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价购买。二、法律效力审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仅限乙方 人居住.不得转租他人.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改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得向外扩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后 ,合同随之生效。   租金付给方式   .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付.若属常规房屋大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重大损坏,甲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听从甲方检查劝告。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建筑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及原装修.   如实在需要改变房屋的内部某一设置,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所有需付费的项目和物品等,如水,电,燃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供暖设备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费,并   承担用户的一切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2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2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共 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四、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五、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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