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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运费

义务对比  按照《1990年通则》,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必需的海运费,交货后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自交货时已转移至买方。卖家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成本加运费

   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成本加运费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收受货物。   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成本加运费   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和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如果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成本加运费

  B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成本加运费

  B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基本条件  国际贸易中,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支付启运港至目的港运费的交易条件,属于装运港交货条件的一种。按C&F条件成交时,卖方须负责租订运输工具,支付运费,向买方提供货运单据,并及时将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启航时间通知买方,由买方自行保险。卖方只要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指定开往目的港的船只,就认为是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货物的风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通常在卖方把装运单据(主要是提单)交付给买方时转移于买方。C&F条件与CIF条件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价格构成因素中不包括保险费,至于买卖双方的其他责任与义务以及风险的划分等,均与CIF条件相同。注意事项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在CFR术语下,一定要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IVCOTERMS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成本加运费

  2. CFR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情形,通常采用CFR术语的变形,例如:   3.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4.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5. 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6.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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