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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加工贸易

简介  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作为外经贸工作的一项新兴事业,已成为当前实现国民经济调整和培育出口的一个新增长点。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有市场潜力的地区发展加工贸易,带动国内商品出口是我国推进外经贸工作的一项重要新战略。各类外经贸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到境外投资办厂,为扩大出口和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作出贡献。   近年来,我国一些产业和产品,一批生产和科研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迅速崛起,规模不断扩大,实力迅速增强,已经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和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能力。为了更好地使这些优势企业发展壮大,有必要引导和推动这些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开展对外投资,增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加速实现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同时,我国许多产品包括机电产品和轻纺产品等,因质优价廉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广受欢迎,有些在发达国家也很受欢迎,市场需求量在不断增加,开展加工贸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我国境外投资在行业选择上,以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比较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到境外投资办厂,进行产品的组装和加工生产。   在投资方式上,鼓励企业以设备、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以从事散件组装和加工生产为重点,重点支持那些不需要申请资金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优势企业。同时对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短平快项目,也要重点推动。注意问题

项目可行性研究

  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是保证项目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必须深入全面地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市场需求、投资环境(包括当地相关的税收、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外汇管制、人员入境、环保政策、用工制度等政策法规)以及能否有效发挥自身优势等的调研上。要根据市场需求对产品进行准确定位并适时进行调整。在没有落实销售渠道之前不可贸然投资。

与当地企业开展合资、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与当地企业探讨合资、合作事宜前,必须对当地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市场营销能力、合作精神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在充分了解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要通过订立协议(必要时可进行公证)的形式明确合资、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注意落实项目各方投资资金及项目开办初期的流动资金。   在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整个过程中,要选派得力人员参与企业的注册、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部门,必须由中方控制,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合资、合作企业的运营情况。在项目启动后,要采取措施,确保中方投资主体出售给合资、合作企业的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等货款的回收安全。

管理人员的选派

  我国境外投资的实践表明,人员选派是否得当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投资项目的成败。为保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成功,国内投资主体应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富有开拓精神、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

采用新的经营管理机制

  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大胆采用新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要适时购买保险,防止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遭受重大损失。要强化持续经营和品牌意识,逐步树立自己的信誉,切实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要研究、掌握和遵守驻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在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企业中方负责人要定期向我驻外经商机构通报项目的运营情况,充分听取经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到位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即向我驻外经商机构报到登记;在外工作期间,要服从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协调,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

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约束,是确保投资效益和实现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预期目标的重要保证。   要坚决杜绝“两本账”和“小金库”,认真执行境外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双签”制度。境外企业要研究跨国经营活动中的国际惯例和做法,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国内投资主体应按时归还所借用的援外优惠贷款。周转外汇贷款等各种借款和银行贷款。   国内投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确保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

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手续并予以公证。

尽快报国内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在外登记注册后,应尽快将注册文件报国内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的经营状况须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参加年检。

对外宣传

  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注意强调该项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受资国增加就业、发展经济、扩大当地出口和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努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优惠政策,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管理再调整  鼓励和推进境外加工贸易发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与职能的调整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主要涉及投资额、申报程序、外汇管理、审核重点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下发程序等内容,此举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   据了解,现行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是上世纪9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在此之前,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要经过多部门、多层次,不同投资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必须经过不同部门审批,境外加工贸易由经贸部门负责,生产项目由计划部门负责,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由外经贸部门负责,项目最终还得由外经贸部门“把关?。审批手续繁杂,审批时间过长。这种状况很难适应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常常会延误商机。另外,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企业在境外用汇审批程序也十分繁琐,拖住了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为此,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下发以来,境外加工贸易对于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扩大出口、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培育我国跨国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又进行了调整,简化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   降低投资门槛   通知规定,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地方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只需通过地方主管部门核准即可。中央企业则要由中央企业总部径报商务部核准。   简化申报程序   根据通知,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地方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后即予核准。地方主管部门核准或上报的项目,应得到地方经贸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须经商务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后,还需上报商务部。未经商务部许可,地方主管部门不得将境外加工贸易审批权限向下一级单位下放。   放宽外汇管理   涉及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项目,在报地方主管部门前,应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外汇来源进行审查。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项目外汇来源审查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则经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   审核重点转移   各级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时,审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基本情况(特别是投资主体资质和带动产品出口的情况),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合同、章程,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外汇局关于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等。而不再审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证书下发流程缩短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取得程序缩短,只需经地方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填写《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登记备案表》,加盖公章,连同核准文件、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一同报商务部登记备案并领取证书。投资主体取得批准证书后,应按规定于60天内到所在内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凭批准证书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办理购汇和汇出资金手续。通知同时要求,未经商务部许可,地方主管部门不得将境外加工贸易审批权限向下一级单位下放。   境外加工贸易对于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扩大出口、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培育我国跨国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项业务仍是我国境外投资的一个重点鼓励方向。商务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此番调整审批程序将大幅提高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审批效率,必定有力地推动其持续高速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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