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内部股票
职工内部股票内部职工股是指采用定向募集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应根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以后,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
概述内部职工股重出江湖
职工内部股票在差不多两年多的时间里,一批过会企业因职工内部股问题被挡在发行市场的门外。一家上市公司在几年的等待以后终于敲开这扇门,发行了社会公众股。本周一,海越股份随之拾级而上,发行了6000万规模的社会公众股。在它们身后,还有珠海华发、山东科达、康恩贝和武汉健民等4家已过会的含内部职工股企业,正在等待发行。其中,珠海华发在本周三公告称,将于2月10日发行新股,规模还是6000万股。
海越股份能够获准发行,得益于它对内部职工股的清理到位。据浙江省股权托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托管证明,截至2003年12月31日,经登记确认的公司内部职工股为2478.70万股,占全部内部职工股总数的99.15%,对逾期发行的395.95万股内部职工股,公司采用了由内部职工股股东自愿锁定的方式进行了处理,承诺上市三年后仍然暂不流通。
处理标准内部职工股处理标准应统一
职工内部股票随着宁波银行、南京银行职工股上市,诞生了大量的百万富翁和千万富翁。这一现象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关注。虽然职工内部股上市导致职工暴富,是对企业职工艰苦创业的回报,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导致这些企业内部职工暴富的真正原因,还是目前的股票发行机制以及上市机制的缺陷所造成的。
从目前看,核准公司上市时,对本来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处理,仍然没有统一的方法。那些已经上市或者即将上市的公司,在处理原有内部股时,仍然各显神通,一到解禁日,这些“小非”抛售如潮。当然,也有一些公司,在上市前,已经对原来的职工股,按评估价进行了回收并注销,从而“净身”上市。
对即将上市的公司内部职工股,我觉得还是应该有统一的处理标准为好。从市场情况看,大量的低成本职工内部股上市流通,无论是对市场稳定,还是对其他投资者公平,都是一种伤害。所以,建议监管部门及时出台政策,对所有即将上市的公司内部职工股,要求先“净身”后上市。也就是说,对原有的职工股,先收回,处理后才允许上市。另外,对高管持股也应该作出一定的规范处理。例如,可以规定高管持股除了三年以上锁定期外,还应该对持股成本作出补足同发行价的差额,做到同市场投资者同股同成本。这样,才能稳定市场,规范市场,做到真正的“三公”。
作用解读内部职工股显示强大惊人力度
职工内部股票内部职工股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股份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面向本公司职工发行的股票。在1992年前后的股份制改造热潮中,全国出现了上千家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发行了大量的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上市一般会引发股价下跌(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是大连国际,1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超过50%),但也有股票会逆势而上,如ST东方(原东方电子)职工股上市之后,25个交易日内从14.5元涨到41元以上,涨幅高达165%。
与东方电子和大连国际职工股上市大起大落相比,清华同方(600100)职工股上市流通后,股价可谓波澜不兴。
2002年8月5日,清华同方吸收合并山东鲁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柜台交易公司内部职工股25421906股上市流通。当日股价以18.98元开盘,比上一个交易日19.10元略微低开,最后收于18.72元,下跌0.38元。虽然相对2亿多的流通盘来讲,这次上市的内部职工股只占十分之一,但由于近期大盘萎靡不振,再加上高校股近两年来的整体走弱,这次内部职工股的上市对清华同方来说仍然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截至昨天收市,清华同方仍然在19元下方徘徊,清华同方的走弱不仅影响了高校股的走强,也制约了科技股的反弹。
与清华同方同病相怜的还有ST科龙(000921)。这两只股票一个是高校股的龙头,一个是家电业的霸主,但都遭遇了业绩的下滑,也同时经历了内部职工股的上市冲击。
2002年7月18日,ST科龙84284000股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ST科龙的股价自上市以来就是一个标准的下降通道,内部职工股的上市更诱发了股价的下跌。当天科龙放出巨量,把格林柯尔重组带来的上升态势破坏殆尽。
据有关资料分析,内部职工股上市后10天内的涨跌情况与之后的走势呈正相关。清华同方和ST科龙的命运如何,现在仍然是一个谜。
案例分析职工内部股私下转让双方利益法律不保护
职工内部股票曾是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传达室职工的海宁人邵雪芬,在公司上市前由公司证券部一个职工经手将2000股职工内部股,低价转让给了公司负责人的一个亲属。结果没过多久,她就发现自己已稀里糊涂地吃了“大亏”。
2001年7月10日下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邵雪芬败诉后,她立即表示还将申诉。
1994年3月,钱江生化经批准定向募集职工内部股,邵雪芬也买了一些。至于为何要卖,邵雪芬说,她在1996年9月中旬听证券部一个职工说内部股可以转让了,就通过该职工与戴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每股3.2元的价格将2000股内部股转让给戴。协议签订后,戴就以虚假的“赠与过户”名义,办好了手续。公司上市后,钱江生化股票迅速升值,并不断有配股。得知此情的邵雪芬,虽经调解,在1998年从未谋面的“受让人”处拿到了6000元“补偿费”,但她仍有“一种受骗的感觉”,于是2001年4月5日她把戴某和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职工内部股票一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转让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双方明知股权证不能私下转让而串通一气,损害了国家与集体的利益。因此,邵和戴非法获利的1万多元和6万元,全部予以收缴。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当庭判决认为转让行为无效,双方的“收益”理应各自返还,但因双方曾在调解后签订过补偿协议,可视为双方对此作出了重新处理,故一审实体判决并无不当。
宣判后,邵雪芬的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朱智慧律师表示,二审法院不应认定调解有效。因该调解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民间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反悔,况且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则介绍说,类似邵雪芬这样的纠纷,不仅在钱江生化还有很多,也在一些上市企业中存在。这种很不正常的现象,理应引起有关部门的警惕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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