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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盐

历史发展

春秋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曾经实行过盐铁国营的政策,使齐国趋于富强。

清代盐场'锅票'

汉代

  汉代初期,政府对煮盐采取放任政策,于是贵族富豪垄断盐经营,不向国家纳税或纳很少的税,造成了“冶铸鬻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汉书》四)。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统治阶级同人民的矛盾,而且也加深丁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汉武帝在元狩三年(前120)任孔仅和东郭咸阳领管盐铁事。在产盐的地方,设置盐官,同时规定,私自煮盐要受到很重的刑罚,并没收其器物。这样,使经营盐的厚利全部归入了汉政府的国库,充实了财政收入。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任“搜粟都尉领大司农”,继续推行这一国有政策。

唐代

  唐初,官民共采盐,不征税。开元六年(718)开始征盐税,但取税极轻。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任盐铁铸钱使,开始改变盐税制度。规定:在产盐地区,设置监院机构,游民和旧盐户制盐要立籍,叫做亭户,免其徭役。但所产之盐全部都得卖给官府,实行官收官卖的办法。不准私卖,官府把从盐民手里收来的盐,按每斗加时价100钱出卖,计一斗盐卖价110钱。自此开始了唐代的盐专卖制度。   宝应六年(761)刘晏为度支盐铁使,对以上专卖制度又进行了改革。在既能保证国家收入,又不致加重人民负担的原则下,实行了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制度。其具体作法,是把原来的官运官销制改为就场专卖制,即亭户所生产的食盐,由盐官统一收购,不许私自卖给商人;盐官所收的盐,就在盐场转卖给盐商,食盐的流通税包括在盐价之中,商人缴纳盐款后,可以自由运销,不受限制。这就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官府控制了食盐的货源,掌握了批发环节,大商人也无法从中兴风作浪。同时,他还请求皇帝下令,禁止各地方征收盐车船的过境税,以免增加运盐成本。刘晏还曾采用以绢代钱的办法,有意提高绢对盐的比价,鼓励商人纳绢,既解决了军用物资,又推销了食盐及转购的麻烦。刘晏罢政后,朝廷为了搜刮钱财,盐法愈搞愈乱,除官加盐价外,盐商也任意抬价,甚至增价一借以上。盐价愈高,盐利愈大,走私漏税的现象就更严重。官府为了垄断盐利,下令禁止私卖,并采用了很严峻的刑法,但商贾为了求利,仍然偷着私卖。禁绝私盐的办法没有完全得到实行。

宋代

  宋代的盐法,官卖或商卖经常变化。如果是商卖,则由商人运销,官府对盐课征税收;如由官卖,则由官运官销,此种官卖的盐,叫官盐。官盐的运输,陆运要征民差,船运则损耗大,加以运辅官吏从中舞弊,窃盐加杂,质次价高,私贩充斥,官课转高。仁宗(1023~1063)末年采纳范样的建议,变行“钞法”,把官盐又改为商运商销。具体办法是:令商人交钱买钞(即购盐证),凭钞到产地领盐,由商人自由运卖。这是中国“票盐法”的开始。明清两代也沿用此法。经济影响  盐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禁榷商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商品需求缺乏弹性,供给容易形成垄断。通过对宋代榷盐制度的研究,我们发现,一方面,在市场化还十分不发达的社会经济中,国家对全部盐产品进行收购,并利用行政力量建立起一个巨大的官营营销网络。从而降低了盐产品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有利于销售量的扩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品的商品化;另一方面,这种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运行的经营机制,既排斥了商人及其自由竞争,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存在着效率低,抑制市场发育的弊端,其结果抑制了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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