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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对象

  亦称“课税对象”、“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它表明国家对什么样的标的物征税,与纳税人、税率等共同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征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首要因素。它决定纳税人与税率,不同征税对象又构成不同税种。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全部税种可分为四大类,即流转课税、收益课税、财产课税、其他行为课税。课税对象只是解决证税客体一般外延范围。在税法中,为了具体计算税额,还必须对征税对象作出具体规定。同一课税对象的这种具体化就是税目。征税对象随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丁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商品经济中,商品的流转额、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   税目, 亦称“课税品目”,是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范围内的真体项目。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证税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应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   确定税目通常采用两种基本方法:一是“列举法”,即按照每一种商品的经营项目或收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子目。列举法适用于税源大、界限清楚的课税对象。另一种是“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概括法适用于品种类别繁杂、界限不易划清的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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