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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税

概述

(1)旧指正额赋税。与“加耗”、“子税”等附加税相对。《资治通鉴·后汉隐帝乾祐三年》“旧制,田税每斛更输二升,谓之‘雀鼠耗’,章(王章)始令更输二斗,谓之‘省耗’”元胡三省注:“按唐明宗天成元年四月敕文:‘应纳夏秋税子,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祇纳正税数,不量省耗。’”清代姚鼐《四川川北道按察副使鹿公墓志铭》:“正税罔赢,诛责贪惏。”清代夏燮《中西纪事·长江设关》:“今土货出口而復进口者,尤宜在紧要处设卡徵收。土货出口,以过卡准照为凭;洋货进口,以入卡准照为準,总期该商进口出口货物完一正税即有一子税办法,以期税课充裕。”

(2)旧指主要赋税,与各种杂税相对。如清代称田赋、丁赋为正税。称盐课、茶课、牙税、当税等等为杂税。[1]正文附加税的对称。通过法定程序公布开征,具有独立计税依据,正式纳入国家预算的税种,是依征税能否构成独立税种进行的分类。凡属正税,都具有独立的计税依据,都是独立的税种。 正税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国清代甚至只把主要税种,如田赋、丁银称为正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开征的税种,除个别的以外都是正税。如工商业税、货物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盐税、关税、农业税及地方各税等。各项正税对于保证国家建设的资金需要,对于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都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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