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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

简介

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

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对不同经济条件的财产权利益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权利益,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但维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强调地域管辖权,因发展中国家到国外投资的少,而国外到本国投资的多。因而强调地域管辖权,可以维护这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和主权。发达国家资本输出较多,资本来自国外的所得也较多,因此,强调居民(公民)管辖权对他们是有利的。当然出于国际对等原则,发展中国家在强调地域管辖权的同时还实行居民(公民)管辖权;发达国家在强调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同时,也实行地域管辖权。

范围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在地域上,指该国的领土疆域;在人员上,指该国的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无国籍人和法人。 原则

国际上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有:

①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即按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②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即按照一国的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该国领土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分类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实质上,前两者是基于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后者是基于属地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故税收管辖权亦可归纳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概况 一国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因素决定。一般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地域管辖权;而资本技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一般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在国际上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文莱、法国、荷兰、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巴西、厄瓜多尔、巴拿马、委内瑞拉等;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阿富汗、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瑞士、卢森堡、德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爱尔兰、摩纳哥、墨西哥、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孟加拉、洪都拉斯、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等。美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各国同时行使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必然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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