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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半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中国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   一是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两免三减半

二是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三是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四是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   五是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   六是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   七是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申请审批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规范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审批程序,使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两免三减半”的程序、报送资料和管理明确如下:   一、涉外企业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如果符合条件,那你就写个申请,申请里面把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来源、经营情况、获利时间等写清楚,然后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就可以了。这份申请可以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也可以在获利年度送,不过以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比较好。   以下是申请书必须的具体内容: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情况;   (2)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名称或主要经营项目;   (3)实际投产经营时间、确定的经营期限;   (4)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确认享受定期减免税资格。   你在写申请书的时候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被批准的可行性报告;   (2)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企业对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写明与企业所存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对于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如没有办理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申请的,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分局向市局报送的资料   除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主管分局还应向市局提供如下资料:   1.分局调查报告;包括企业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税收规定、投产日期、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当年度利润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利润额等内容。   2.主管分局在企业的查账报告基础上作出调整的,应提供调整的依据,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等;   3.市局要求分局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分局审查的重点   (一)是否为生产性企业   如果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企业不可享受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详见国税发[1994]209文。   对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或者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企业,应审查其当年的生产性收入是否超过当年总业务收入50%,否则当年不可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如果在“两免三减半”期后的则不可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内容应每年进行审查。   (二)外方投入资本是否到位   如果为合资企业,根据国税发[1999]60号文(《汇编》二P555),应审查最新验资报告中外方已投入的资本金是否已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当前时间未到合同章程规定的资本应到位时间的除外),否则不可享受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于外方投资不到位的企业,如果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不可享受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企业经营期是否在十年以上   (四)企业是否进入获利年度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当年的利润额、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的利润额等。如分局在查账报告基础上作出调整的,应在调查报告中说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五)企业的经营情况、账册设置情况和其他方面的审查。   以上几点请主管分局在调查报告中说明。   主管分局在年度终了后发现企业出现盈利的,应及时督促企业提出申请,并为企业进行办理有关手续。   相关法律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须符合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税发[1994]20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适用税收优惠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与目前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对照,我们发现目前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存在以下几种不符合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待遇的情况:   一、工商营业执照上有生产性经营范围,但企业实际没有从事生产经营;   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期达十年以上,但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有一段时间停业,实际经营期未满十年;   三、企业实际经营期十年以上,但其中某些年度“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当年全部业务收入的50%;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表面上看起来象是“生产性”,但实际不是“生产性”。   的确,“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吸引了不少外商来我国投资,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是有限制条件的,有它必须具备的前提。因此,为了严肃税法,税务机关应当要求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对正在享受或已经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不符合享受“两免三减半”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该补回已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回,不能让某些纳税人钻了税收的漏洞,破坏税法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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