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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程序的不同类别

中国《选举法》第38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西方国家实行非常复杂的当选计票制度,如多数当选制、比例代表制和区域代表制等。   多数当选制   指在西方国家议会选举时,获得1个选区选票的多数的政党和候选人即可占有全部选票或当选的制度。这一制度又分为相对多数当选制和绝对多数当选制。   参加选举的政党或候选人在 1个选区内获得比较多数的票即占有全部选票或当选的,叫相对多数当选制,又叫一轮当选制。在这种选举制度下,获得选票不到半数的候选人即可当选。西方国家现在多采取此制,如美国、英国。在1个选区内获得过半数选票的政党或候选人才占有全部选票或当选的,叫绝对多数当选制,又叫二轮当选制。   比例代表制   是按各政党所得选票在总票数中的比例分配议席的制度。此制1918年比利时曾采用,实行于大选区。法国1946~1951年时也曾采用此制。   区域代表制   指议会选举时以地域为基础,由各选区分别选出1名或数名议员的制度。   一轮多数联盟制和二轮多数选举制   西方国家的选举还有一轮多数联盟制和二轮多数选举制等。   “一轮多数联盟制”指各政党可以结成联盟参加竞选,获得选票过半数的政党,即可独占该选区的全部议席的制度。参加联盟竞选的政党只要获得选区 5%的选票就可获得议席,没有参加这一联盟竞选的政党,即使获得49%的选票,也得不到议席。1951年到1958年法国国民议会选举即采用这一制度。   “二轮多数选举制”指议员候选人在第1轮选举中未获选区过半数的选票,必须举行第2轮选举,获得多数选票才能当选的制度。有的国家规定,在第2轮选举中只就第1轮选举得票最多的2人进行投票,仍须获得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也有的国家规定参加第1轮选举的候选人,都可以参加第2轮选举,只要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就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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