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财经资讯

【理论探索】杨 东 臧俊恒: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原标题:【理论探索】杨 东 臧俊恒: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作者简介

杨 东,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

臧俊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数据市场已经呈现平台、数据、算法的三维竞争结构。数字平台改变了市场竞争的外在形式和内在逻辑,其作为海量、多元、实时的数据集合体,通过数字技术和算法设计获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和优势地位。传统的价格中心型分析框架因此显得僵化,新型垄断行为和市场力量的界定、竞争损害理论均因此需要重构。反垄断理论体系需反思平台经济结构,构建三元融合分析框架,以市场力量作为衡平中心,强调规制数据市场与鼓励数字平台做大做强同等重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关键词:数字平台;数据生产要素;平台经济;数据要素市场;大数据杀熟;市场竞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数字中国的目标,提出坚持创新驱动数字化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数据化的生产要素成为数据资本,对经济增长产生直接影响和溢出效应[1](P38)。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该规定得到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其中,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成为关系全局的紧迫议题。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一场新的革命,即数字革命、数字社会、数字产业和数字文明。生产要素形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演进,数据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凸显,数据要素市场与各产业深度融合,成为催生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的引擎。数字平台作为数据流量入口,既需要依赖科技将数据要素最大限度地聚合、转化和利用,同时也要防止大型数字平台限制市场竞争。

数字平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较实体产业更加广泛、迅速。数据集中在大型数字平台导致市场缺乏有效竞争。潜在市场进入者无法获得充足的数据,这降低了其进入市场的意愿,无法实际发挥竞争效能。为了让数字平台在反垄断法中得到有效规制,需要在价格竞争之外加入其他非传统的反垄断考量因素,重构既有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体系化构建规制数据市场的竞争损害行为,以求贴近数据市场竞争的全貌[2](P144)。欧盟2020年12月15日公布的《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 Act, DSA)和《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 Act, DMA),均旨在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治建设亦在积极应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创造性地引入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条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9年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以及在2020年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增设对数字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并进一步对平台、数据、算法元素制定了具体条款,回应平台经济对反垄断分析框架和权衡因素带来的挑战。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指南》),将有效增强反垄断执法机关规制大型数字平台垄断行为的可操作性。

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