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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修订《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准备提交两份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相关的建议。

来源 | 券商中国

(ID:quanshangcn)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准备提交两份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相关的建议,分别是《关于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的建议》和《关于修订、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的建议》。

张野建议,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按照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证券公司、服务机构的顺序判定承担责任。允许人民法院按照前述的责任顺序,将未被起诉的顺位在前的责任主体列为被告,切实追究主要责任人。依据各个主体的违法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与虚假陈述所致损失的因果关系大小,明确判定各个主体的赔偿责任比例。

张野认为,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执法手段不足。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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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

记者:您今年建议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民事赔偿责任是资本市场的一个老话题,新《证券法》对此也有进一步完善。您提出这一建议主要是着眼哪些问题?

张野: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法完善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规定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但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之间如何具体分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证券法》并未作出直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一致的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赔偿责任的民事裁判尚未形成较为明确统一的标准和立场,民事裁判与行政处罚在责任主体范围、中介机构责任大小以及追责逻辑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影响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不利于形成权责对等、过罚相当、各方主体履职尽责的资本市场生态。

记者:对于这些问题,您的建议是?

张野:为进一步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推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加快完善配套制度规则,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调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并加快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实施机制,修改完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文件,有效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定,精准惩戒证券违法行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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