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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6个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这些监管规定有变化

  继反垄断法时隔14年完成首次修订后,市场监管总局6月27日就5份部门规章和1份行政法规公开征求意见,以适应反垄断监管实践新要求,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配套文件与反垄断法共同构筑我国反垄断立法与市场监管的坚实基础。

  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标准提高

  这5份部门规章包括《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1份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其中,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方面,反垄断执法力量更聚焦于大案要案,中小规模并购申报门槛提高。《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显示,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由现行的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人民币,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人民币,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

  此外,按照现行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以交易双方营业额来计算,这就导致一些巨头对初创企业的部分收并购行为,可能逃脱反垄断的事前监管。上述意见稿中则对此进行了优化,明确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相关申报标准,但有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且被收购方“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占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针对反垄断法第二章“垄断协议”部分的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并新增经营者对所达成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抗辩的权利,为纵向协议的参与者提供一个“安全港”。

  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这一重点,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规制某些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达成行政垄断的情况,新反垄断法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部分新增和完善了多项内容。对此,《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同步调整,并结合执法实践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方式予以进一步细化。

  释放精准监管信号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征求意见的上述6项配套文件,是反垄断法修订实施的重要补充,有利于下一步新反垄断法实施落地,共同构筑我国反垄断立法与市场监管的坚实基础。

  “无论是强化反垄断执法,还是修订反垄断法,都不是为了禁止企业做大做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强力维护,同时也不能因此而妨碍创新,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也不是不要资本,而是要有序发展。”一位反垄断领域专家说。

  中信证券认为,反垄断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出台,释放精准监管信号,为资本设置了“红绿灯”。这意味着我国反垄断监管思路已经更加成熟和稳定,有助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和市场预期,经济发展更加公平有序。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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